继续在揭阳办理黄某被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丨本律师和本所林航律师接受黄某家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我们在认真阅卷后,发现案件问题多多:整个案件完全凭黄某和同案人林某峰口供定案,黄某和林某峰的口供在买卖爆炸物的次数、数量、品种、价款、交易地点等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存在重大矛盾,没有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林某峰的历次笔录自身存在多处矛盾,与同案人林某生,林谋文的笔录也存在大量矛盾之处,林某峰的笔录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黄某的笔录自身也互相矛盾,且本律师在会见黄某时,其明确告知,办案人员对其有罚蹲等非法取证行为。单凭黄某和林某峰的笔录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认定的黄某买卖爆炸物的所谓犯罪事实没有客观物证相印证,现场虽提取了部分化肥炸药,过了两天之后才进行了称量,爆炸物提取后没有采取封存措施,而是随意堆放,没有专人保管,不能排除被人为掉包、混同,改变、污染等合理怀疑,不能证实称量物为现场提取到的爆炸物,也不能证实为一审认定的黄某参与买卖的爆炸物。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明,不能证实是黄某出卖的爆炸物。鉴定意见没有相关证据相印证,鉴定过程没有相关音像视频资料相证实,鉴定意见记载的爆炸物成分没有相关检验报告证实,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能证实涉案物品为爆炸物。即便一审认定的现场扣押到的3.518千克爆炸物属实,也没有达到五千克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整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根本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一审却按照认罪认罚案件审理,没有让黄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人员没有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没有告知其所涉罪名及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程序显然有重大问题。公诉方也没有依法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一审法院以情节严重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的重刑,还说因当事人认罪,从轻处罚。
阅罢卷宗,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之中,认罪认罚程序在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极其明显的,尤其是一些办案人员,因当事人认罪,便放弃了在案证据的基本审查义务,对一些案件存在的硬伤视而不见,草率下判;有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充分核实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在当事人在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及所涉罪名根本不懂,没有辩护律师或者法援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草率认罪,甚至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对一些争议很大甚至根本无罪的案件,不考虑如何纠正,却威逼利诱当事人认罪,以达到快速结案的目的。上述种种乱像,导致一些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争议很大的案件,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办理,让当事人错误地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此认罪认罚绝不可取。
到揭阳后,我们约见了案件承办人,谈了案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公开开庭申请书。好在,二审法院已经意识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我们的申请,调取了办案民警讯问当事人的视频,为我们下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方便。对于我们提出的公开开庭申请,承办法官表示,将高度重视我们的意见,合议庭将认真研究后尽快给我们答复。
错案纠正之路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正义不在当下,但是我们等得到。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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