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事刑事辩护中一定要尊重事实和法律,一定要从在案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出发,依法辩护,辩护观点要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有罪,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要大胆地做无罪辩护,通过无罪辩护,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案子结果,绝不可因为辩护难度大,为了取悦于办案人员,就放弃辩护职责,帮助办案人员威逼利诱当事人认罪,让当事人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或者无罪空间很小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及家属讲明,深入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罪轻及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深入展开论述,以说服法官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不顾事实与法律,进行毫无道理的无罪辩护,忽视、放弃了潜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酌定的罪轻及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挖掘和处理,一味地做无罪辩护,看似慷慨激昂,征得了家属的好感,但是对案件毫无帮助,甚至害了当事人,导致本应从轻处罚的案件被重判,这些是必须高度警惕和绝对禁止的。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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