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刑事案件二审都不开庭审理,都是书面审。案件不开庭,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来说,二审就丧失了在法庭上说话的机会,对于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极其不利。故刑事律师在办理二审案件时,要依据事实与法律,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说服二审法官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之规定,撰写书面的《公开开庭申请书》,从专业的角度,详细阐述、论证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的错误之处,提交二审法院,同时和二审法官进行沟通,让法官充分认识到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二审维持,将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从而达到说服法官开庭审理的效果,为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奠定基础。本律师有多个二审案件均如此操作,后来案件均庭审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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