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指的其他证据是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认定真实合法与案件存在关联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与被告人的供述的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关键情节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据效力、证明能力存在瑕疵,证据自身真实、合法、关联性有问题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即使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办案人员将证据的内容告诉被告人,被告人依此做出供述的,即使有证据相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反,还要追究办案人员透漏证据内容给被告人,引诱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的法律责任。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哪怕被告人自愿供述,哪怕其确实有重大作案嫌疑,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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