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感言 >> 内容

仅有被告人供述...是否能认定有罪?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22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这里所指的其他证据是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且经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经法庭依据证据规则评价被依法采纳的证据。被告人供述虽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但是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低下的证据,或者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的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我们这里所讲的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是指与指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上述关键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便其他与定罪量刑或者关系很小的事实即便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反,如果被告人供述中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关键事实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人供述中与关键事实无关的其他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也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阅读量:7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被控盗窃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从基站信息电子数据反证唯一购毒者全部涉毒证言涉及造假及诬告陷害
亲办案例:请托型诈骗罪案件,建议量刑十一年,判缓刑
从亲办案例分析,如何实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案的无罪辩护
从基站信息视角论证涉毒重案实为涉毒冤案
C某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实务文书|一起撤案涉黄案的取保候审申请
认罪认罚后,有哪些辩护空间
网络游戏账号在刑事犯罪中应认定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