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这里所指的其他证据是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且经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经法庭依据证据规则评价被依法采纳的证据。被告人供述虽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但是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低下的证据,或者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的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我们这里所讲的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是指与指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上述关键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便其他与定罪量刑或者关系很小的事实即便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反,如果被告人供述中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关键事实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人供述中与关键事实无关的其他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也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