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不得不说的是承办法官的敬业和责任心,金律师每次电话过去沟通案件进展,或是法院有新情况通知辩护人,都是法官本人电话联系、协商,律师的辩护意见都能直接跟承办人对接、反馈。
这些看似细节性的小事,很多时候却成为了影响整个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关键。
2020年春节前,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成立诈骗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家属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我们2019年在江苏省办理的一起类似案例,那个案件也是二审阶段介入辩护,最终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的案件。家属认为两个案件有共同之处,在网上看了我们对于之前案件的辩护意见,认可我们团队的辩护方案,经过初步沟通后,确定委托。
但是今年由于特殊情况,案件直到四月初才由市中院立案,整个2、3月,我们多次跟市中院以及区法院电话沟通。作为刑事律师都知道,很多刑事案件二审审理周期相对较短,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手续、阅卷是辩护的基础,尤其是今年的情况,年初无法出差更要特别留意。
四月初,得知市中院立案后,经与承办法官沟通,邮寄手续材料、申请异地阅卷,法院也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十分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
刑事律师的会见,可能是2020年最值得回味的一项工作。
五月份之前,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都无法会见,部分有条件的看守所,开通了远程视频会见。五月份之后,看守所内视频会见、当面会见逐渐恢复,核酸检测就成为了会见的一项必备手续,整个2020年,我们做过的核酸检测不计其数。
这个案件直到金律师提交了两轮的书面辩护意见,都仍未与当事人见上一面,为此和看守所多次电话沟通,看守所均表示由于当地的特殊性,包括当地律师至今都未有一人会见,也请我们理解。
当然,特殊时期当以特殊对待,大家都清楚。
四月底,在详细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详细说明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定性错误的问题。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书后,我们电话过去与法官沟通了二审开庭以及辩护意见中的几个核心问题。法官表示法律意见书已收到,认为一审判决问题不大,又因为本案二审没有新证据,且由于今年的特殊情况,不适合开庭审理,告知我们本案二审将不开庭审理。
这本就在预料之中。但是很多人会说,刑事案件二审本就希望不大,又不开庭审理的话,肯定是维持原判了。
很多时候“常识”才比较害人,能够违背“常识”去努力的,才可能会有回报。
五月份之后,多次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告知我们收到辩护意见,会综合考虑,但二审法院仍要讨论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
七月份法院仍未出结果,补充提交了《二审补充辩护词》,通过类似案件的检索,论证本案可以其他轻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说明本案即使认定成立诈骗罪,一审判决也明显量刑畸重,应认定王某某系从犯,减轻处罚。
本案直到近期才收到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中间法院多次申请延期审理,多次告知辩护人案件仍需法院开会讨论后才能确定。其实这种情况,辩护人也能提前预判案件应当会改判。换句话说,如果真的“问题不大”法院都会很快出裁定,谁还会一直延期?
所以有一个经验之谈,二审法院处理很快的案件多半是维持,久拖不决的案件,可能会有转机。
当然这个案件最终没有打掉诈骗罪,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王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刑期减了两年,相比较于我们2019年处理的江苏案,二审刑期从十一年减为六年半,量刑还是稍有区别。
很多人也会说,涉保健品案件诈骗罪拿不掉,所以做无罪辩护没有意义,对此可以参考我们2018年在辽宁省处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件,其衍生出来的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成立诈骗罪,最终法院认定成立虚假广告罪,量刑大幅降低。
我们说类案值得参考,当然也值得辩护律师去思考,这也是金律师乐于撰写办案札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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