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强毒辩中心主任、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黄坚明律师
针对在办的一起涉毒命案,我们将结合当事人在此案中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在案《起诉书》的几点看法。更实质、更实体的问题,因涉及在办案件因素,我们无法对外公开。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这是一起公斤级别的涉毒命案,全案共有十二名被告人,其中多人估计会被判极刑,起码这是个大概率事件。对此案中的某些被追诉人而言,哪怕找神仙辩护,最后能否保命,这也是未知数。因此,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绝非戏言。
其二,命案背后是否还有辩护空间呢?家属是否还有必要花冤枉钱找律师呢?专业律师是否都是骗子呢?这些只能说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没有标准答案。
开门命案背后不等于人人都认罪伏法,不等于找律师纯粹浪费钱,毕竟在一起重大涉毒案中,每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负责审案的法官也不会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判处所有被告人都死刑立即执行,更不会人人都被其判处重刑。其中的一些从犯、涉案宗数及数量都极少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几年或几个月,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用行业内的说法,一案核准三人极刑的都是极少数,一案判五人极刑也甚少听到,每人都重判的案例哪怕有,自然也是少数的。
其三,涉毒命案能否坚持无罪辩护呢?我们去年办理一起涉毒命案,毒品数量超过5公斤的,我们坚持此案是错案,坚持无罪辩护,结果是两宗指控都被认定为未遂,而非无罪,但坚持有罪辩护的话,结果能更好吗?当然,这样的结果与我们追求的无罪结果也相差甚远。
律师的辩护是讲究功利性的,且应坚持自己对此案的独立判断和理解;反之,不敢亮出自己独立观点和判断的律师,是否足够专业,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其四,在此案中,《起诉书》将我的当事人列为第七名被告人,一般而言,排名在第七的当事人,最终被判死刑的机率微乎其微,此案也基本上可以排除这种可能性。但仅仅保命,或仅仅追求某个刑格范畴内的量刑目标,这并非是我们唯一的追求。在此案中,我们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专业律师不能“为辩而辩”,坚持无罪辩,无疑是我们反复阅卷之后的理性选择。
其五,当事人归案之后,尽管其坚持自己没有贩毒,一直坚持自己没有罪,但其自己“签名画押”的一些口供对其是极端不利的。客观地讲,此案辩护绝非“错抓型”的无罪案,而是控辩争议极大的争议案。在案证据也确实无法证实行为人就是一个“毒贩子”或“大毒枭”,否则其在《起诉书》中的排名绝非是第七名。
其六,当事人涉嫌贩卖约1.5公斤冰毒,但《起诉书》真正指控的贩毒数量不足100克,1.5公斤与100克冰毒之间数额相差甚远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就足以证明《起诉书》讲当事人购毒的数量“全部推定”为唯一的贩卖用途,此逻辑明显谬误。
其七,《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涉嫌23宗贩毒,但庭前会议中,经办检察官已承认其中一宗指控应是笔误,为此《起诉书》实际认定行为人涉嫌贩毒的宗数是22宗,但如上所述,涉案22宗指控累计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100克,其余毒品去向不明,就足以证明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反之,我们坚持,《起诉书》没有认定的高达1.4公斤冰毒没有被贩卖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此案最核心事实是行为人购买的主要目的是自吸,而非贩卖,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八,当事人自2012年就开始吸毒,为此其长期购毒自吸应是客观事实。根据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当事人因患多种疾病,其长期购毒自吸,目的是缓解疼痛,根据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及治疗的情况,可以侧面反证当事人的辩解应是属实的。
其九,从辩方视角,当事人涉嫌实施的22宗贩毒事实存在与否呢?后续,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和论证。
因此,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可能被检察起诉推翻,理由之一是涉案宗数还更多;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被检察机关否决的情形也常见;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最终不被审判机关采信的情形也很多。而辩方提出的辩护观点,被否决不少,被采信的同样不少。而敢于质疑,应是专业律师的特质之一。敢于质疑《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无疑属于专业律师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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