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调!低调!无罪辩护!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工作随笔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这是一次彻底的无罪辩护!
休庭了,赵老师旋风一般跑到审判台下,怕站在上面的我刚才没看到一般,努力地侧了身,右臂伸直了起劲地一拱一送,把竖着的大拇指一遍遍地怼向我。
毕竟,法官、检察官都还在,我觉得赵老师的黄色大羽绒棉服也太抢眼了,赶紧挪前两步,制止她:“赵老师,低调,低调呵。”
赵老师率真泼辣,是大专院校的中层领导,是她当初帮女婿拿定主意找我来辩护的。刚才辩护词发表结束时,我其实已经看到她在台下拼命作出的鼓掌动作了。
但我觉得,专业的意见,得到专业人的采纳,才是有效的。家属满意,辩护律师当然高兴,却还不是终极目的。
暴风骤雨:请为我做无罪辩护!
这是13个月前就确立的委托,这个涉1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本来也已经开过一次庭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几天前突然通知要再开庭。为什么?
电话通知时说,是需要对新出的谅解书、退赃证据进行质证。
这个案子,要做彻底的无罪辩护,是宋时齐的要求,也是我一开始就坚持的方向。所在发表辩护的开头我说:
“庭审进行到现在,我相信大家都发现了一个事实:宋时齐,作为本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也是处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一个代表性人物。无论对查清案件事实,还是准确应用法律,都有特别的复杂性,所以,辩护人在已经提交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稍稍作2点补充意见,大约需要3分钟…”
关于这里的3分钟,赵老师后来回忆时不屑地说,何至3分钟。但当时法官和公诉人都在认真地听,既没有打断,也没有提醒,所有的辩护意见便黄河水一般倾泄而出:
“一、刑事案件审查原则
“刑事案件,应该适用穿透式审查原则。今天上午,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认可第一名公诉人,对本案犯罪主体,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的意见。而其中执行的,就是穿透式审查的原则。
“本案当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出资股东与投资合同、线上平台与线下借贷、私募基金合同与有限合伙协议等等,但是穿透式审查的特点,乃是应用刑法定罪规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准确判断。
“同样地,对于本案中,宋时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应适用穿透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而不是仅就表面现象,无限放大、无限解读、无限追究。
“以上,是第一点意见。”我稍作停顿,继续道:
“二、就本次补充的投资协议、某金保投资合伙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应如何看待的问题
“1.按穿透式审查原则,宋时齐是深圳公司一般性、中立性质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职务行为,提供电子合同模板,系一般性的履职行为,并没有在犯罪中起到实质作用,沿用穿透式审查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2.即使,仍然要追究宋作为合同提供者的责任,但要考虑,真正拟写合同、且有相关专门领域经验每年收取几十万元顾问费用的龚田团队、文在林团队,都无一人被追究,这时,仍然要对宋时齐处以刑责,明显地,不符合刑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刑法的均衡性原则。
“3.宋时齐有无讲解、培训,以及在讲解、培训中的作用的评价。根据补充证据可见,涉案合同公章的合伙协议,明确地,载明了风险告知内容,明确地载明了,不承诺保本付息的内容。
“正如被告人本人所讲的,药店出售的保健药,已经在说明书中载明了,保健药不能替代药物治疗,不能作为长期日常性服用,但市场上有人拿着这个药,把它说成灵丹妙药,还出了事故,吃死了人,这时,不应当追究,保健药说明书起草人的责任。”
这一点,提前也和小宋沟通好了,重复,是为了加深印象。下面,高光时刻就要来了。
“尊敬的审判长、优秀的公诉人!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要发挥司法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可不捕不捕,可不诉的不诉。 宋时齐的案子走到今天,不该捕的也捕了,不该诉的也诉了,继第一次开庭后,还专门安排了第二次开庭,极大的耗费了司法资源。也让宋时齐这个毕业于名校的硕士研究生、一个大好青年,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投资涉案产品、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获取提成,反而是坚持规范的基金出售规则,坚持合法向投资人规范介绍涉案产品,甚至因此被公司内部人员排挤、被孤立,同时,丢掉了原来之前国企背景的工作,背负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恶名,甚至今后还可能要背上罪犯的恶名。
“当然,本案也有其专业性较高的一个现实情况。但我们相信,作为司法链条最后一个环节的审判人员,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经过两次的开庭,一定能够审慎地查清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因此,辩护人基于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建议:由检察院撤回对宋时齐的起诉,或由法院,依据在案事实、证据、法律,宣判宋时齐无罪!”
这次开庭,发问、质证环节,很多律师都没有发言,大约是基于“没什么好讲”的考虑。到了下午,我听到不少人戚戚喳喳的“今天能不能结束”的疑惑。但正是大部分专业人都认为无需说话的地方,直击案件新增证据与法律规则的精准发言,更能引起司法官的注意。
审判长非但没有打断,后面对公诉人回应的回复时,还专门提示没有意见的律师,把话筒传给我。
公诉人也在饶有兴趣地听,这些来自倒数第一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我注意到,第一公诉人——一位威仪肃穆身材魁梧的中年检察官——把下巴支棱在手上,歪着脑袋从对面望过来。
在6个月前的第一次开庭时,因为宋时齐激烈的对抗,由于宋时齐要求第二名公诉人回避,激起了第一公诉人的愤慨,当场宣布不认可宋时齐的自首。和这一次的静静的倾听,形成了对比。
单位犯罪,确实是这个案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之前在被告人中间也议论纷纷,宋时齐也问过我。我的意见,其实和公诉人不谋而和,但在辩论中,认同控方观点,是退步说理的一个策略安排,能为后面的论述铺垫。
控辩对抗,是法庭上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对抗本身,不应偏离法律和说理的轨道,不能陷入情绪化,退步说理,确保了对抗的缓和,更重要的是让双方回到法理的轨道。
回应之回应:现场动态应变急列举
辩论后,例牌地是公诉人的回应,回应由第二公诉人负责。我看不清她的脸,因为大半个人都埋在公诉人面前的牌子后面了。只听见她照本宣科地重复了一遍之前公诉意见中的内容。
既有回应,必有再回应。这个案子的蹊跷在于,倒数第一的被告人,似乎成了第一被告人,每个环节的发言,都成了庭审重头戏。到了再回应环节,话筒越过没有意见的十多个辩护律师,直接从第二名辩护律师传到了我手上,我看一眼列在纸上的意见,这样回应:
“公诉人泛泛而谈的所谓证据可以证明,宋时齐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仍然围绕着宋时齐发送合同、培训讲解的内容,并没有回答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所谓“培训”、“讲解”与在案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
“第一点事实,是公司有专门的培训宣传人员,而宋时齐不包括在其中。
“第二点,宋时齐在庭审发问阶段,已经清晰地陈述,自己上台,是对基金产品的合规的介绍,这一事实,也可与宋时齐本人没有获利、基金产品不涉及本案犯罪事实、基金产品没有成功发行哪怕是一单上,可以得到印证。
“ 三、大量上台人员,出现在被害人提交的报案材料的照片中,却没有被追究。相反,宋时齐并没有出现在其中,他事实上不够级别也根本没有资格上台。
“宋时齐参与培训、讲解的描述,与在案事实矛盾,不能达到逻辑自洽。”
第二点焦点问题,是指控宋时齐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正如原有质证意见中,一一具体陈述过的,陈述宋时齐负责合同拟写的内容,曾经出现在姜茗盛、纪专等人的笔录中,但同时,又存在前后矛盾、不能提供客观证据的硬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关于宋时齐传送相关合同的认定,恰恰是言词证据,恰恰都是口供。而且,存在以概括性、臆断性、评论性证据,而不具有具体详细准确事实细节描画性的言词证据,作为认定的依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合伙协议合同,由宋时齐按操作惯例和上级意旨拟写,而并非自行编写,事实上在案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合伙协议的相关合同,有大量风险提示及告知内容。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宋时齐不能自己决定,而是照套用自己入职前一年半时,原来就一直执行的利率、期限、金额。
“当然,也不能否认,私募基金是宋时齐负责的深圳生汇道公司的业务,但目前查明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私募基金,并没有涉及到本案的犯罪,被害人中无人因购买基金产品受到损失。”
接下来,是最后一点,也是很关键的一点:
“最后一点,公诉人仍然没有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除了前面辩护意见中讲到的,实际上负责拟写合同的龚田团队、文在林团队的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宋时齐上级的深圳公司的陈三,也出现在被害人提供的照片中。包括负责相关合同审核的,深圳的律师等,均没有追究。
不尽之思索:刑事辩护的本质
开庭后,我把庭审辩护意见打印出来,和宋时齐的自辩意见一起提交给法庭。
年底了,开庭高峰期,这一次开庭,更是困难重重。来去,都要防止不会因扩大化的疫情防控政策被隔离,一路上也是提心吊胆。而庭审当天,广东中山、珠海、深圳已是中风险区。
好在赣州的防控政策人性化,出站做核酸即可。
为律师者,既受托,必以忠人之事为宗旨,也尽忠人之责为幸。对这次之前已经跑过多趟的案子,从这次表面看上去无甚关联的证据切入,展开与委托人关联的问题,将一个专业犯罪中的罪与非罪问题,作一场淋漓尽致的现场剖析,看到赵老师欢笑称赞的一刻,看到公诉人举目张望的一刻,看到法官特意安排给我话筒的一刻。我感觉,毕业所学,终有所值。而这次彻底的无罪辩护又给了我新的感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