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殴打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9年5月16 日10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因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夏俊峰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夏俊峰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俊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曾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在先,但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夏俊峰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上的日期是)。
6点38分,夏俊峰之妻张晶在其微博写道:“去看守所会见夏俊峰最后一面。”
10点49分,中国新闻网报道:沈阳刺死城管小贩夏俊峰今日被执行死刑。
案件争议焦点:左右,夏俊峰在滨河街行政执法中队的办公室里,刺死了执法队员申凯和张旭东,随后出来又刺伤执法车司机张伟。夏俊峰称他是遭殴打后自卫,但现场无其他目击者。案件争议焦点是夏俊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量刑方面,应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夏俊峰案一审辩控双方争议焦点及律师辩护情况
一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1、被告人行为定性问题。
辩方: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控方:被告人夏俊峰持折叠刀连刺数名被害人,损伤大部分集中于身体要害部位,致两名被害人死亡,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辩方: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被害人殴打而持刀还击,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以及现场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和此前查处违章经营过程中的粗暴行为是引发本案的起因,故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控方: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到殴打的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此节,故辩方所提具有防卫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执法人员在街面上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特别是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此情节只能成为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因素。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激情犯罪、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等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控方认为本案后果极其严重,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辩方所提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词核心观点:
总观点:夏俊峰只应承担与其罪过相适应罪名和刑罚。
辩护观点一:案件起因。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系本案的起因,包括行政程序违法、执法人员暂扣夏俊峰煤气罐没有合法手续。
辩护观点二:沈河城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执法沈河分局不是公安机关,无权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在本案中,行政执法沈河分局执法人员却将夏俊峰强行拉上车。非法限制夏俊峰的人身自由。
辩护观点三: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直接导致案件发生,夏俊峰有防卫情节。辩称:十多名执法队员非法扣押夏俊峰的物品(煤气罐) 并且殴打夏俊峰;申凯首先殴打夏俊峰,接着张旭东也跟着殴打,夏俊峰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平时切肠用的折叠刀将申凯和张旭东刺伤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辩护观点四:夏俊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观点五:夏俊峰平时表现好,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
关键问题:
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否属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举证责任呢?
辩方所提的防卫情节,就本案件而言,是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案件缺乏目击证人,除了被告人供述外,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控方亦认定: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到殴打的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此节,故辩方所提具有防卫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只需提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抗辩理由即可,而控方的认定是错误的。若举证责任在辩方及被告人身上,但侦查机关蓄意不提取、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关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呢?
研讨问题:
1、就一审阶段而言,如何辩护才是被告人夏俊峰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就现有国情而言,本案是否会出现政府因素干预法院判案的问题?在此现实社会背景下,是否是找上帝来辩护,也无法在一审阶段实现为夏俊峰保命的目标?
2、激情辩、被害人过错辩,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等从轻情节,就本案而言,在一审阶段而言,是否应放弃辩护呢?或者是一审阶段就找二审阶段滕彪式律师进行“反城管体制”的辩法,以扩大社会影响的方式试图为夏俊峰保命。
夏俊峰案二审辩控双方争议焦点及律师辩护情况
总观点: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核心辩护观点包括:故意杀人罪是定性错误、被害者申凯和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以证明其被殴打的事实”、案发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作案工具小刀并非事先准备,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正当防卫且并非防卫过当、列举大量城管重伤小贩、打死小贩的案例、夏俊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等,最后是认为:“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
关键性问题:在二审阶段,反城管体制辩方能否为夏俊峰保命?在二审阶段,对夏俊峰利益最大化的辩法、辩点是什么?
研讨问题:
1、滕彪的辩法是否是“反体制之辩”?
2、“以攻为守”、程序之辩是资深刑辩律师常用的辩护方略,就本案而言,“以攻为守”能否上升到“反体制”的辩法?被告人而言,反体制的辩法是否是对其伤害最大的辩法,应从法治、理性角度予以坚决抵制吗?
3、被害人有过错,用实际行动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是否是为夏俊峰保命的不二选择吗?
死刑复核阶段:
核心辩护观点: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五、本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原审没有考虑明显不当。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七、夏俊峰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八、夏俊峰家属愿意依法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
关键问题:
1、面面俱到、两万三千余字的《沈阳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对夏俊峰是否有实际的帮助作用?
2、辩护律师的核心目的有两个:一是正当防卫而无罪;二是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但论述上讲,说不清楚具体是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在整个法律意见书的论述上存在众多逻辑混乱、冲突的地方,总体感觉是名为无罪辩护,实为有罪论述。
研讨问题:
1、是否应采取“面面俱到“的辩法?
2、陈有西为夏俊峰案作辩护,其辩护特色是:撰写两万三千余字的《沈阳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然后拼命宣传、推广该辩护词,试图通过“炒作”辩护词的做法,打造李庄案第二季、吴英案第二季,甚至是中国版的“辛普森”案。但是否会出现“成就”律师自己、害死当事人的严重后果呢?
3、从保命角度思考,应否坚持“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辩法,还是应着重论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坚持认罪悔罪,将砸锅卖铁并主动赔偿的做法坚持到底,才有可能保夏俊峰一命呢?
4、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逻辑关系思考问题。就本案而言,是否是辩方提出正当防卫的阻却理由,即便不成立,退一步就自然可主张才成立防卫过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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