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
近日,本律师成功辩护一起当事人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能批捕的法律意见,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体现出有效辩护的理念。
一、案情简介
吴某某,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前,候某某涉嫌同样罪名被刑拘。公安立案侦查理由:“根据控告人宋某某报案称,两嫌疑人共同侵占侯某某挂靠宋某某公司百余万元,此外,两嫌疑人涉嫌索取宋某某商业贿赂款,数额巨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律师接受吴某某亲属委托,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本案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刑事案,宋某某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后虚构两嫌疑人职务侵占巨额款项,索取其巨额贿赂,向公安报案,通过非正常途径刑事立案,两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有效辩护
本律师会见吴某某过程中,其多次控诉办案人员不规范侦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言不讳告知案件领导交办、询问过程虚假记录、无厘头恐吓嫌疑人、刑拘24小时不提审等等。由此,辩护人觉察案件必有蹊跷。关于职务侵占嫌疑,侦查员认为吴某某帮助侯某某实施犯罪,并得到钱款,证据是报案人宋某某提供的侯某某的收款收条,该收款时间点后,吴某某银行账户上有大笔存款发生。吴、侯两人辩解该收款条属宋某某伪造,其在民事诉讼中未敢鉴定,至于银行存款凭证,吴某某辩解其个人合法存款。刑事拘留期间,两嫌疑人始终否认存在职务侵占、非法收受宋某某贿赂行为。
综合案情,辩护人得出评判性观点:本案仅有报案人宋某某指控,控告缺乏必要证据支撑,因同样的纠纷,宋某某提出两起民事诉讼,一败诉,一撤诉,若非公安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刑事立案难以成立。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更是无中生有,两嫌疑人坚持不承认有犯罪行为,刑拘罪名难以成立,本律师判断,检察机关极可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会见嫌疑人过程中,其表现出对公安违法办案愤慨,对未来案件走向忧虑,本辩护人通过析案讲法,促其消解负担、坚定无罪信心,避免受违法侦查行为不当误导,及受同监室人员负能量传导。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人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交嫌疑人无罪,不应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缺乏基本证据事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适用条件,不应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插手经济纠纷之违法嫌疑,甚至不遵守刑事拘留24小时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强制性规范。本案无证据证明吴某某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对其批准逮捕,同时建议检方对侦查违法行为予以监督。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无罪辩护法律意见,对嫌疑人侯某某、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两人被释放。同时,检方对侦查违法违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当事人对律师有效辩护充分肯定。表示满意。
三、掩卷思考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刑事立案,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刑事辩护,这是本案给刑事律师带来的思索。消极悲观,等待观望,程序性走过场辩护行为要不得、不应该。实践中,某些辩护人一、两次会见,不为当事人厘清应对思路,不剖析案情积极应对,不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不仅达不到有效辩护的目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无法阻击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嫌疑人一旦被刑拘,即便真的无罪,心理状态很脆弱,可能出现违背客观事实胡乱招供,此时,嫌疑人迫切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思路,予以指导,指点迷津,让其有主心骨。此外,某些无罪当事人,会产生不信法律信关系、病急乱投医不正确心态,他们看来,诬告陷害人既然能将无罪人关进看守所,仅仅依法辩护可能无用,法外使力方显效。本案当事人也曾走过弯路,事实证明,依法辩护,按法出招是有效辩护、制胜之道,也是刑辩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道,让当事人摆脱被违法者继续恶搞的靠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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