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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之浅谈以审判为中心与有效刑事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9-27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在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脱离于原来的以侦控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定法院审判的中心地位,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辩护律师的权利。个人认为,这在理念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关键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诈骗类犯罪辩护的经验和思考,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法院方面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司法公正的意见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

无论是安排开庭日期,主持庭前会议,还是在庭审中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合法的申请回避、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权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都应当予以充分的保障,不能随意制止或剥夺,尽量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笔者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当中,有一部分审判人员在安排开庭日期的时候,不太考虑辩护律师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是否有开庭冲突或其他合理不出庭理由,而对公诉人或检察人员提出的延期或改期开庭要求一概予以准许,这在程序上就背离了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了。另外,笔者以前在广州某法院参与某审判长主持的一重大“诈骗”案庭前会议中,这位主审法官先入为主地说,这个案子,基本上以诈骗罪定性,保底是非法经营罪,开庭的时候你们就往罪轻、从轻的法定情节方面去辩,其他就不用多说了。我们立即就提出抗议,指出法官未审先定、先入为主,严重违背公正审判的原则,我们是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的,在我们的抗议之下,此法官意识到不妥,立刻向我们道歉并收回原来的说法。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这种“未审先定、有罪推定”的思维绝不是个案,甚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审判人员的思维还停留在“有罪推定、未审先定”的层面上,那么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司法公正也只能流于形式和口号。

至于在庭审中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合法的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权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予以充分的保障,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更加重视和谨慎,不能随意制止或剥夺被告人或辩护人上述权利,尽量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在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全面详细地陈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理由,以有利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作出公正的判断

在笔者办理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检察院抗诉、可能判处无罪或死刑、合议庭难以决断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不少案件是要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在这个时候,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能否客观、全面地向审判委员会介绍案情、陈述全案证据情况(有利、不利的证据是否都展示出来,证据是否充分等)、庭审情况、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理由,尤其是承办法官是否客观、全面地反映辩护律师的意见与理由至关重要。由于承办法官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时候距离开庭之日已有一段时日,为防止法官记忆淡化、境过云迁,笔者往往在开庭之后几天之内向合议庭法官提交一份详尽专业的书面辩护词,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己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3.法官在其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里,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详细、充分地论述裁判的理由,尤其涉及到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或不采纳,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裁判文书的说理,这些年来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但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并未得到推广实施,不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还停留在“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种简单万能式的套词中,这样的裁判文书怎能让被告人及辩护人信服?又怎能树立起公众心目中的司法公正?如果说一份详尽专业的书面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对辩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那么一份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的裁判文书也会最大限度地树立起司法公正、权威的社会形象。

4.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正如李立众先生在其所著的《刑法一本通》第12版前言中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室或者业务庭、公安部及其职能部门每年就下级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刑法规定作出各种批复或答复文件。然而,这些数量惊人的规范性文件多数是作为内部文件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裁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诚如李立众先生所言,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对社会公开,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不公开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就会躲过社会监督,给司法腐败留下了可能。第二,不公开规范性文件,会降低司法效率。第三,不公开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就无法接受刑法理论的检验,不利于相关部门总结文件的得失成败,也不利于理论界及时掌握实务动态。第四,不公开规范性文件,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不知晓相关规范性文件,就无法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导致辩护没有针对性,甚至出现无论怎样辩护都是徒劳的局面。同时,这还会导致被告人的上诉毫无意义,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从保障人权出发,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及时公开,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二、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有效辩护的意见

笔者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研究十余年,从事刑事辩护执业也近八年。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前面所述法院及审判人员在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及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改善外,辩护律师也可以从自身方面进行突破和精进。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提升、促进有效辩护。

1. 刑事辩护也需要专业化分工

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也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比如医学科目分工为内科与外科,内科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血液内科,传染病科,小儿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颅脑外科等。律师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有刑辩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法务律师、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证券律师等。在刑事辩护领域,刑辩律师还可以细分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笔者长期专注办理的就是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辩护,积累了不少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律师和医生一样,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其最多精通一至三个领域。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当当事人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时,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就更高。

2. 要收集、总结成功案例的司法裁判规律、辩护要点

笔者认为,总结诈骗类犯罪或其他犯罪案件有关无罪、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实报实销等成功辩护案例的裁判规则、辩护要点,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化、网络化,辩护律师不再局限于个案资料的零散收集,而应全面地对某一类或某一罪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总结,并对其进行理论和实务的系统研究。这样长期积累的话自然会提升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

3. 要有专业的律师文书(尤其是书面辩护词)

书面辩护词的重要性在前面已有提及,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另外,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意见也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对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判决极为重要。

4. 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这里的敬业精神指的是办案应当亲力亲为,阅卷、会见、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主要工作应当由自身去完成,不应交给助理或他人去办理。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办案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综上,笔者期望能从以上两大方面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有效辩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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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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