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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27

 

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词汇,不少人疑惑,他们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间有什么关系?

 

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在《刑法》中并没有单独的这样一个罪名,它包括我们所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非法集资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同时具备“非法性、社会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向公众集资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另外也包括我们并不特别常见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其中非法经营罪有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其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比如说未经许可经营食盐香烟的行业就属于普通的非法经营罪,而不是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当中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基金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视为是非法集资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在国内,某些地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是先建立农村合作社、自建银行等形式为先行行为的,这种行为就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宜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则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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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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