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赌球行为和开设赌场赌球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于赌博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导致行为人一旦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其会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经常会出现明明是聚众赌球,却被错误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轻罪重罚”的情况发生。
正文:
所谓赌球,就是球迷或赌球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以球赛的胜负情况下注进行博彩的活动,这种行为性质如何?
线下购买中国体彩:比如很多球迷通过中国体彩发行体育彩票参与世界杯投注,如果是通过正规的线下网点参会与投注,就是合法的娱乐活动。
线上购买体彩:才世界杯开赛后,很多网友通过互联网购彩,其所购彩票也是来自中国体彩,也是合法的。但是自2015年起,国务院多部门作出规定,禁止互联网售彩,因此,从消费者角度,从互联网购买体彩的行为并没有法律风险,已购彩票依然可以兑奖,但是对于售彩网站而言,就属于一种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并不是违法犯罪。
购买私人庄家彩票和购买国外博彩公司的足球彩票,这种行为就可能会涉嫌赌博罪,不区分线上或线下,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开设私庄和为外国赌博公司做代理: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是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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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赌的球迷而言,这种行为其实就典型的赌博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所禁止。其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当然,这种处罚都只是轻微的治安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该法所规定的“赌博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就包含了球迷赌球的行为。
对于何谓”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各地公安部门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作出规定,一般在50-500元之间,比如山东省的标准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上海市的规定是参与数额在100元以上,北京市的规定是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聚众赌球或以赌球为业,可能涉嫌赌博罪,最高刑三年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球或者以赌球为业的,就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以赌博为业,不硬性要求“以赌球为业”
如果是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如果具体到赌球行为,那就要注意行为人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这种长期性不要求赌博的种类,比如行为人长期以赌博为业,平时参与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等,在世界杯期间深度参与赌球,也会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赌博为业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其影响范围一般是个人和家庭生活,刑事手段所打击的,更多是的聚众赌博行为。
聚众赌博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对象
所谓的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比如在世界杯期间,某些参赌人员作为组织者,俗称为赌头,召集多人聚赌,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但他是组织者和核心人物,可能会作为庄家设定盘口,收取赌资等等。
聚众赌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如果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等情形,就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赌博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最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带中国人出境赌博,也会被认定为赌博罪,因为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调查显示,中国内地每年由于赌球而流到境外的赌资相当于全国彩票一年发行总额的15倍,超过6000亿元
开设赌场罪:最高刑十年
开设赌场罪是一项新设定的罪名,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从原来的赌博罪分离,以加强对国内赌博活动的打击。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比如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比如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网络代理,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球,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比如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聚众赌球,如何避免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赌球行为和开设赌场赌球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于赌博的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导致行为人一旦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其会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经常会出现明明是聚众赌球,却被错误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轻罪重罚”的情况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聚众赌博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相对明确的区分标准,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区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行的《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比如在一些赌球活动中,一个微信群内多则几百人,少则几十人。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甚至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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