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一、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有三个司法解释: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第一个,2013年6月个19日起施行的第二个,2017年1月1曰起施行的第三个。从三个司法解释公布的时间和内容来看。间隔期限越来越短,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说明环境类案件越来越受重视。第一个司法解释只有五条,可能是历史上最短的司法解释吧。第二个,第三个司法解释就丰富多了。
污染环境罪是由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而来,取消了重大污染行为,同时以有害物质取代危险物质,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处罚范围,彰显了生态环境的法益观念。
97年刑法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发展过程
1、从条文上看,第一个司法解释全部只有五条,并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的。
2、条文逐渐增加,第一次5条,第二次有12条,第三次有18条。
3、内容上也充实了许多。第一次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第2次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有14种,第3次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有18种。
4、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是第三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况有18种情形,可见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范围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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