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黄坚明
我本无意就“南京虐童案”再发表任何评论,但鉴于事态发展,鉴于所涉及问题在律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提出如下三个问题,以便与律师同行一起探讨:一是当事人坚持要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是否要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只能作无罪辩护?二是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应否是法庭,应否以说服法官为辩护的最主要目的?三是借力媒体应否是该案无罪辩护的工作重心?我现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一、当事人坚持要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否要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只能作无罪辩护吗?
无疑,辩护律师的天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但并非是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某些“利益”有可能是非法的。网络上流传的《法治思维的大倒退——兼驳南京醋检》一文中载明:“被告人是一名记者,通情达理,相夫教子,自身素质较高。她认为自己教育孩子方式不当,已经多次向孩子和公众表示歉意,多次咨询教育专家,提升自己。被告人认为自己有错,但不是犯罪。被告人一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简单说,该案当事人认定自己是无罪的,该案辩护律师也在网络上明确:其之所以为该案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核心理由之一是当事人认定自己是无罪的。
对此,我认为:辩护律师从事的是专业性工作,应基于在案事实和证据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而非仅仅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主张。由于律师和医生都是最古老的职业,由于律师和医生的工作都具有专业性,为此我以医生为例,举例说明此问题:男病人去医院看病,跟医生说:我是富二代,现在病了,不清楚是什么病,但我钱多,能否安排我去肿瘤病专科治疗?能否开些妇科药服用?相信医院的医生只能这样答复:请你另找高明,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显然,上述举例略显夸张,但道理是一致的,律师的工作具有专业性,若当事人的诉求、主张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肯听从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建议时,辩护律师只能选择退出该案的辩护工作。当然,我并非认为“南京虐童案”只能作“有罪辩护”。该案应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确实应基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基于该案辩护律师的专业判断,但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意见不应成为辩护律师选择如何辩护的核心理由。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从事的是“对抗”性工作,应言之有理,自圆其说。但“南京虐童案”辩护词做到“言之有理,自圆其说”了吗?诸多律师同行对此提出质疑,足以说明事件的根源是该案的辩护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到“言之有理,自圆其说”。这绝非“律师同行相轻”所致,绝非所谓“阴谋论”所致,绝非谁要“消费”该京城名律。律师同仁公布案件辩护词的例子太多了,能引起整个律师界关注、质疑的,甚为罕见!须知,在“复旦投毒案”中,该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也在网络上公布辩护词,尽管该案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也有律师同仁对该案的辩护工作提出质疑,但从未产生律师同仁“消费”名律的说法,也没有产生律师同仁“破坏行业团结”的说法。
二、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应否是法庭,应否以说服法官为辩护的最主要目的?
无疑,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应是法庭,而非媒体、网络。律师辩护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服法官,进而由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但在“南京虐童案”中,我个人看法是:该案辩护律师投入媒体、舆论的时间和精力过多;若该案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现很专业,为该撰写的辩护词也很专业,即便该辩护律师投入媒体、舆论上的时间、精力有点多,律师同仁也很难质疑太多,但本案并非如此;同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该案辩护律师若继续担任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其工作重心应是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好好撰写上诉状,从中还可以引用同行言之有理的论述或质疑,而非继续热衷于“媒体论战”,而非“聚焦”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或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上。
上述的《法治思维的大倒退——兼驳南京醋检》一文中还载明:“在法庭上,有良知的旁听人都被被告人的自辩和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震撼、说服。在法庭外,还有天下人的悠悠之口。”该案辩护律师之所以作出如此陈述,其本意应是为了证明:辩护律师在庭上的表现是专业的,其在庭外继续为此案“卖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律师同行不应对其苛责。
因长期办刑案,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见过辩护律师的辩护赢得观众席“雷鸣般”的掌声,甚至赢得含在场法警在内的所有在场人员(公诉人应除外)的普遍好感,也遇到上述的“有良知的旁听人都被被告人的自辩和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震撼、说服”的情形,但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说服的对象应是法官,而不应是在场旁听的旁听人员、媒体或社会大众。须知,旁听人员可能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更关键的是,他们未必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发出的雷鸣般掌声,不应是辩护律师所追求的,也不应是辩护律师引以自豪的。我们甚至可以怀疑“南京虐童案”经办法官的立场不够客观、中立,但不要轻易怀疑办案法官的专业能力。只要辩方能提出言之有理的辩护意见,绝大多数经办法官会考虑辩方的意见,即便不采纳辩方的意见,他们也往往会对辩护律师发自内心的认可,甚至会想方设法帮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因此,在法庭上,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辩护律师的说服对象应是审案的法官,而非旁听人员、媒体或社会大众,否则就是找错“战场”。“南京虐童案”是否存在辩护律师找错“战场”的问题,相信业界自有公论。
三、借力媒体应否是“南京虐童案”无罪辩护的工作重心?
如上所述,“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并非“错”在无罪辩护上,该案应否作无罪辩护,在未阅卷、未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其他律师同行确实不好轻易下结论。“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并非“错”在借力媒体上,并非“错”在“炒作”案件上,众多律师同仁对此案辩护工作提出质疑,根源应是:辩方既然作无罪辩护,就应把庭开好,把辩护词写好,把当事人无罪的理由论述清楚,然后展开“刀刀见骨”的辩护,力求办案法官采纳辩方的辩护意见。只要该案辩护律师全力以赴了,不管辩护结果怎样,律师同行肯定会看在心里,绝非简单的成王败寇,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评价律师辩护工作的唯一依据。我认为:众多律师同仁质疑“南京虐童案”的辩护工作,原因之一应是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做好,就将借力媒体、同行,甚至是以舆论干预司法作为其辩护工作的重心(或重心之一),甚至不排除“炒作”案件、炒作自我的嫌疑,导致众多律师同仁担心此事件会影响整个社会对律师的印象,才不得不发出自己的声音。
综上所述,我认为:律师同仁对“南京虐童案”事件的理性探讨和质疑,绝非是为了“消费”京城名律,绝非是为了“落井下石”,而是为了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专业形象,为了突显律师的专业性和律师行业“依法说理”的本质特征,也为了警醒律师同仁应专业、尽职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至于“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到底有没有错,律师同仁间应如何评判此事件?我相信律师行业内自有公论。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