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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采购宝马为名骗取票据承兑被判刑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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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2008年8月29日至12月9日间,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洪某山使用伪造的A公司向B公司、C公司采购宝马汽车的产品购销合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纳税证明、增值税发票等从D银行骗开61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A公司存入D银行100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人洪某山和洪某、伍某等五人担保另外1000万元。在取得承兑汇票后,被告人洪某山将小部分汇票支付汽车货款,大部分汇票倒卖给他人变现,用于缴交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偿还公司债务、支付货款等。2009年1月份,A公司倒闭,被告人洪某山潜逃。上述汇票于2009年6月9日全部到期并均已承兑。检察机关指控被告A公司、被告人洪某山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A公司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洪某山作为被告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伪造合同等行为,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洪某山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康律观点

本案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山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就已经预谋造假,从银行获得承兑汇票再倒卖给他人变现,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偿还借款,公司倒闭后“跑路”等行为,可以推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这里有两点提醒:第一,“跑路”不是最好的办法,有时候因为“跑路”反而没罪变得有罪,当然据我接触的部分从事民间借贷人士透露,欠债人“跑路”并不是怕银行,真正怕的是民间放贷者;第二,在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这类案件,应具备基本票据常识,特别是要搞清楚,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承兑敞口,敞口金额是多少,保证金额是多少等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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