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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掏空公司怎么办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9-11

【咨询】甲与乙、丙、丁四人合资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任法定代表人并全权负责公司的运营,公司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均由甲的心腹担任。在这种畸形经营方式下,如何才能核实甲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如何才能知道甲有无利用职权之便巧取豪夺?

其实,本文的咨询是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少股东都会碰到的问题。创业初期称兄道弟、不分你我,待大权在握,即图谋不轨,铲除异己。心灰意冷者萌生退意,方被告知公司其实已经严重亏损,没有任何盈余分配,股东之间的恩怨纠葛随即爆发。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本文选择从职务侵占罪的角度来解答以上咨询。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手段一:侵吞。即利用掌管财务或者收取货款的便利,攫取或者截留公共财物。具体的手法有,转移收入、销售收入不入账,通常将收取的货款转入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上;私账公报,例如将个人房屋装修款、购置家电产品等款项计入公款报销;还有的是对外销售材料、物资收取现金后中饱私囊,在期末平账时,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冲减材料物资。

手段二:骗取。就是与第三方里应外合,编造虚假财务支出。例如向第三方借款,然后用公司资产偿还;向第三方采购一大批原材料,虚设入库单,套取现金;更有甚者,根本公司没有聘请那么多员工,虚设人名,多列工资支出,套取现金。

侵占手法多种多样,大部分的线索可以通过审核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发现出来,部分作案手法隐蔽的,还需要通过调查,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测算才能发现。

“开战”前的准备工作

无论采取什么行动,关键是要有证据,口说无凭。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就相当重要。

首先,就是如何获取会计资料?我们知道,能趁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的,必然是掌握了公司公章、财务章或者财务管理权限的人,不参与管理的股东对内情根本是一头雾水。根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利用上述条款,先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不给呢?先以律师函件的方式沟通,确实态度强硬的,可以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解决。如果法院判决下来,就是不履行判决义务不给看呢?可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提出刑事控告。实务当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施加压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其次,必要的走访调查。结合财务凭证,调查相关企业,特别针对公司采购的供应商、支出项目的收款人等。

最后,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职务侵占罪的书证大部分隐藏在财务会计资料中,无论嫌疑人如何高明地把账目做平,都会留下痕迹。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我们就要知道达到什么标准可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84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当然,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动用刑事控告是不到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像本文咨询案例这种一人独揽大权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最容易令人犯罪的,当一无所有的时候也许会两翼插刀,当风生水起之际也许就各奔东西了。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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