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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给潜在刑事风险的准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1-06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律师 李泽民

刑事法律咨询是指,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就有关刑事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刑事法律咨询可以在刑事辩护的各个环节,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提出的刑事法律咨询实务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前且当事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阶段的刑事法律咨询,其目的和作用在于避免和防范刑事责任风险。

一、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标准步骤

(一)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听取询问人陈述

1.注意耐心弄清问题来龙去脉;

2.关键情节和细节要作必要记录;

3.听准问题的焦点、关键和实质。

(三)审阅相关材料

注意询问当事人叙述有无依据,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无关联。

(四)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有效的提问可以使叙述者省去不必要和重复的叙述,并叙述清楚问题的焦点所在。

(五)综合分析

对了解到的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出具体问题实质,确定相关法律依据。

(六)解答

1.要有针对性;

2.要以法律为依据;

3.用语要考虑到咨询人的接受水平;

4.提供的法律解答具有可行性。

二、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类型

(一)为个人及单位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的行为或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以明确行为本身是否触犯刑律,行为后果及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为己经实施的行为提供刑事法律意见

(三)对经侦查机关受理尚未正式立案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对侦查机关己立案但尚未到案人员提供咨询意见

(五)在共同犯罪中,对未到案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相关实务

(一)为个人及单位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尚未实施的行为或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案情简介】

2009年,王某挂靠某建筑单位承建了某楼盘的施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王某资金短缺,拟向卓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卓某同意借款,但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物。王某提出以工地上钢材作担保,卓某同意,但要求王某提供购买钢材的相关手续,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

由于钢材由甲方统一采购,王某并无相关购买手续。王某为获得借款,私刻了一枚某钢材供应商的公章,并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等手续,准备将这些手续提供给卓某。

【咨询意见】

办理借款手续前,王某心有不安,经人介绍后向律所咨询,详细了解情况后,本律向王某提供了以下咨询意见:

1.王某与卓某之间如发生借款,将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用途是用于工程建设,还款来源为工程拨款。王某在借款时虽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其提供了虚假的担保资料,又发生了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卓某一旦查知担保资料有假,恐将采取刑事追诉程序。届时,王某将面临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的追究,风险极大。建议其不要向卓某提供虚假资料。

2.由于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建议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卓某签订借款协议,提供《材料申请单》《材料调拨单》《材料入库单》等单证用于担保。同时也可以个人名义作私人担保。借款主体实为单位。

【案件结果】

王某听取了律师建议与卓某协商一致后,以项目部名义借款人民币600万元。

2012年,由于多种原因,王某无法按时还款,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未立为刑事案件处理。双方借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这类咨询一般对行为本身作定性分析,向客户解答清楚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触犯刑事法律,具体是什么罪名,有何法律后果。然后根据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提出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是刑事法律咨询类业务中较为基础和简单的工作,但它的作用却是其他刑事辩护活动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它对刑事犯罪行为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防止和避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为己经实施的行为提供刑事法律意见

【当事人基本情况】

付某,男,汉,26岁,未婚,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

【案情简介】

2005年,付某接上级直管领导袁某的吩咐,要求其刻制一枚营业部公章,付某由于时间原因让公司一员工李某办理此事。章刻好之后,袁某使用该枚印章加盖了多份空白保险合同,安排包括付某在内的多名业务经理以加盖此印章的合同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

当时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允许业务人员代收客户现金保费。付某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大部分收取的现金保费交予了袁某,另有三十多万元自行保管,其中少部分用于生活开支,部分声称尚未收款,其余准备按财务制度逐步上交。

2006年6月,某保险公司对付某任职的营业部进行清理整顿,营业部袁某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付某提请法律咨询在保险公司清理整顿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按其陈述本案以下问题需重点解决:

(一)付某在本案中具有刑事法律风险的行为有以下四个:

1.参与私刻印章;

2.使用加盖印章的合同;

3.保管现金保费;

4.使用保费。

(二)袁某的行为与付某是否有关联

通过进一步了解,袁某在收到下属各业务经理交回的加盖营业部公章的保险合同和现金后,会与保险公司有一个交接手续,最终由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认证。到付某咨询时,袁某尚有大量合同与现金未交回。

【涉及法律】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咨询意见】

(一)确认付某与袁某之间是正常的上下级关系

(二)刻制印章是正常的工作行为

(三)由于交回的合同及现金经由袁某交涉后得到公司认可,说明合同本身没有问题

(四)按合同金额尽快补足已使用的少量现金

(五)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及整顿情况,上交现金保费

【案件结果】

律师提供初步咨询意见后,根据付某的实际情况,对本案相关情况作了详细的书面整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立案侦查后,通知付某协助调查,付某根据《笔录》内容回答公安机关相关问题。一次询问后,公安机关未再通知付某到案。

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在分析了行为本身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后,需要根据行为本身的特性,以及客观证据材料,对行为本身进行适度的调整,其目的在于防止和规避刑事风险的发生以及对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作好应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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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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