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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毒品数量的折算标准及方式简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近年来,除常见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等毒品外,各种新型毒品或混合毒品逐渐流入国内。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在量刑上很大程度以涉案毒品的数量为依据,故对于新型、混合毒品以及同一犯罪中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统一折算。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发布《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部分毒品的数量折算问题进行标准统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专门就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进行解答。现本律师根据上述两个司法文件,并综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就毒品数量折算问题进行简析:

一、毒品折算的适用依据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苯丙胺类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详见附件)。

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毒品,则需考虑其是否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二、混合型毒品的折算方式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毒品的混合物,应进行成分鉴定,确定不同毒品在其中所含的比例。其中,应以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区分的,则以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再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及的毒品数量等问题。

三、各类毒品量刑标准规定所在

在查阅《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药物折算表》后,可总结各文件所规定的毒品种类如下:

《刑法》: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制毒物品有: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度(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制毒物品有:麻黄碱、伪麻黄碱、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等。

《非法药物折算表》:

阿片类:克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倍它羟基芬太尼、倍它羟基-3-甲基芬太尼、地索吗啡、埃托啡、海洛因、凯托米酮、3-甲基芬太尼、3-甲基硫代芬太尼、1-甲基-4-苯基-4-哌啶丙盐酸、仲氟代芬太尼、1-苯乙基-4-苯基-4-4哌啶丙盐酸、硫代芬太尼、阿芬太尼、安那度尔、二氢埃托啡、芬太尼、氢可酮、氢吗啡酮、氢吗啡醇、左啡诺、美沙酮、吗啡、去甲吗啡、阿片、羟考酮、羟吗啡酮、哌替啶(度冷丁)、瑞芬太尼、舒芬太尼、替利定、醋氢可待因、布桂嗪(强痛定)、丁丙诺啡、布托啡诺、可待因、丙氧芬、地唑辛、双氧可待因、地芬诺酯、乙基吗啡、尼可待因、尼二可待因、去甲可待因、喷他佐辛(镇痛新)、吗啉乙基吗啡(福尔可定)、丙吡胺等;

苯丙胺类:布莱丙胺、卡西酮、二乙基色胺、二甲氧基安非他明、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附件:《非法药物折算表》

非法药物折算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10月

一、阿片类

(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用的品种

(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

二、苯丙胺类(含致幻剂)

(一)致幻型苯丙胺致幻剂及甲喹酮: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使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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