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司法机关怎样逮捕一名“疑犯”?

作者:​梁聪 日期 : 2016-06-03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至多应当在拘留后30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刑事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7日以内作出决定。由于逮捕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对逮捕一名“嫌犯”的法定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

逮捕的批准决定机关

在我国,逮捕的批准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批准或者决定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这主要是为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保证逮捕的质量,防止出现错捕、滥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另外一种是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提请人民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而自行作出决定的逮捕。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逮捕必要的,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发现其确实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继续犯罪等情节而决定逮捕。

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逮捕的证据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只要有一个犯罪事实有证据证实,就可以逮捕。

、逮捕的罪责条件

逮捕的罪责条件是指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衡量对其所犯罪行,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分别规定了以下的几种逮捕情况:

(一)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该条文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逮捕的程序条件

(一)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报捕材料后,一般先由办案人员阅卷,然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公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交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传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当“逮捕证”上证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4.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5.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生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7.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以上就是司法机关批准逮捕一名“疑犯”的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犯罪嫌疑人又需要什么程序都进行了介绍。由于执行逮捕基本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到其认为足以定罪的证据,因此一旦被逮捕,当事人或其亲属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寻求帮助,以便快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阅读量:87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W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普通人必读: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知识
减轻处罚|关于温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量刑方面之法律意见书
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我是如何争取的?--办案札记(一)
不能因为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废弃机油回收加工销售行为法律分析:犯罪边缘的试探?
我是如何打掉一审的《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的!
保健品诈骗案:一审主犯“辩”变从犯,获轻判
使用伪造文书是否构成犯罪?一案例带你深入解析
外汇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外汇与期货犯罪辩护研究第(一)讲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