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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7-02-06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可分解为三个单独罪名,行为人同时触犯本条三个罪名的,不数罪并罚。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和国家整个金融行业的信誉。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骗的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去用。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非罪

本罪为结果犯,行为人要构成本罪,客观上必须符合“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两个情形之一。如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轻微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两罪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上,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降低了打击这类犯罪的门槛。两个罪在法定最高刑上也是不同的,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3日 法释〔2010〕14号)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法释〔2007〕16号)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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