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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在新刑事诉讼法执行以来,辩护人享有法定的回避权利,但是如何才能有效的实现回避权利,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面前的重要问题。
由于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鉴定人、书记员依据法律并不负有向全部的诉讼参与人告知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如需要回避的姓名、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教育背景,从成年之日到参与本案审理之时的居住地、社会关系、近亲属的关系等等,导致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无法知晓回避。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依据美国法律可提出多达20次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强制回避申请,重罪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可提出10次强制回避申请,轻罪案件可以提出3次回避申请。如此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回避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无法实现的诉讼权利。
为完善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权利,建议:从最低程度来讲,应对辩护律师公开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鉴定人、书记员的姓名、籍贯、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教育背景,从成年之日到参与本案审理之时的居住地、社会关系、近亲属的关系等等信息,但是必须要求知道此信息的辩护律师保密,如果有泄漏秘密而造成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追究相关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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