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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套路: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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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师(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请?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不请?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

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始终做的是无罪辩解,侦查人员却在外面积极鼓励家属帮其退赃,由于此案在一审未请律师,且当事人与家属均未收到过对方的来信,所以家属想着,既然侦查人员说了退赃好,家里也能拿得出那些钱,早退不如晚退,还不如早早退了算了。后来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找到我们为他代理。尽管我们二审打下来最终以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告终,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但其还是对家属当初一意孤行退赃的行为表示埋怨。“本来没有的事儿,他们一退赃,不就反而证明我有事儿了嘛”。虽然说这种说法是否于理有据尚值得商榷,但要说退赃行为能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一点儿都没影响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罢。

我们还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家属接受了警察的建议,以为是小案子,所以没请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急的直跳脚,后面等我们介入,将案情给家属讲了之后,家属才恍然大悟,这种要判10年以上徒刑的指控事实哪里是小案子嘛。“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们眼里的大案?!”这是家属后来给我们说的原话,到现在笔者都记忆犹新。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威胁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诱供,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其次,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当然,笔者上述所言仅是律师能够所起众多作用的几个小点,言之未尽之处,还烦请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补充。

话已至此,还是希望那些当事人家属在听到文首那两句话时多留个心眼。至于请不请律师,还请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

◆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打掉诈骗罪)

◆2017年度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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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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