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该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主导;审判阶段,该阶段由人民法院主导。
在侦查阶段,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提请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侦查监督科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或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确实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毒品犯罪的,就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的决定。通常情况下,一旦侦查监督科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意味着当事人将会无罪释放。
如果侦查监督科认为存在毒品犯罪的事实,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案件将进入逮捕期,当事人将会继续被羁押在看守所。逮捕期届满之前,公安机关将会把案件的所有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提请公诉科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或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确实地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毒品犯罪的,将做出不起诉决定。通常情况下,一旦公诉科做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将无罪释放。
如果公诉科认为存在毒品犯罪的事实,做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那么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将会继续被羁押在看守所。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将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或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充分、确实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毒品犯罪的,就会当事人无罪的判决。通常情况下,一旦人民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意味着当事人将无罪释放。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对无罪的当事人进行过滤的功能,就像漏斗过滤沙子一样,以避免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刑事诉讼程序中,每向后推进一个阶段,当事人便错失一次无罪释放的机会,并且这种机会稍纵即逝,不可逆转。
第三,刑事诉讼程序中,每向后推进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难度就上升一个台阶。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毒品犯罪;一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的意见,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毒品犯罪;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做出起诉决定,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也认可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科的观点,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毒品犯罪;一旦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也认可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的观点,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毒品犯罪。
另外,在这三个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彼此配合,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越来越齐全,案件事实会越来越清楚。
罪名成立的机率就会越来越高,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大,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将会越来越低,这也就是说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将无罪辩护提到庭前阶段,应在在侦查阶段就竭尽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静静等待,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追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从当事人家属角度来看,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辩护效果,也必须具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的意识。对于那些有一定理据的案件,出于经济考虑,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委托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介入的做法,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可能会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痛失还家属人身自由,甚至痛失还家属生命的机会。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