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答案是可以折抵。
但必须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折抵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行(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当事人自己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2012年版《刑诉法》施行以前,不行
关于判决执行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一般是规定在《刑法》内。
比如在1979年版《刑法》和1997年版《刑法》都对刑期折抵问题有相关规定。但是,目前所有版本的《刑法》都只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拘留、逮捕)的情况作出了折抵规定,并未对“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问题进行规定。
2012年版前,《刑诉法》没有对刑期折抵问题进行规定
而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涉及任何刑期折抵问题。
而对于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可避免
比如在1984年,河南省高院对此问题,曾专门致函最高院寻求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专门做了批复,即1984年12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豫法办字第15号《关于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我们认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可见,当时最高院的的批复主要精神就是,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而之后1997年版《刑法》和1997年版《刑诉法》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直到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施行,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意味着1984年最高院给河南省高院的批复实质上被废除。
现行法律关于刑期折抵的相关规定:
现行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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