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与刑事犯罪系列(1)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吴东鹏律师
作者连续5天分享了交通事故案《谁是被告?》的系列方案,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共识:打交通事故官司首先得找对找准被告,打交通事故官司找专业人士!下面作者想跟大家分享一个系列:交通事故与刑事犯罪。
——案例1—
用证据和科学知识斩断有罪证据锁链
莫忠央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全责,检察机关不起诉一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日17时35分,莫忠央开着一辆普通小货车,和同事老冯一起到神湾镇送完货回来,沿古神公路往横栏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距古神公路叠石红绿灯100米左右处时,红绿灯亮了,莫忠央开始减速,并超过了右侧的一辆自行车。当超车行驶五六米距离后,莫忠央通过后视镜发现刚刚超过的那辆自行车失控倒在地上,马上停车下来查看。结果发现一个女子面朝天、头朝横栏方向倒地受伤。于是,老冯打电话报了警。
17时40分左右,受害人黄*娣的儿子卢某某听说母亲出了交通事故,立即和妻子一起赶到现场。当时,他见到母亲坐在自行车旁边,头上流着血。他试图帮母亲摘下帽子,但母亲回答“不用”,然后就说不出话来。10多分钟后,救护车过来把黄*娣送到新中医院,卢某某的妻子也一同去了医院。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黄*娣于2013年11月6日去世。法医鉴定结论是:黄*娣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警方调查取证】
黄*娣被送往医院后,莫忠央和黄**的儿子卢某某均守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几分钟后,交警也赶到现场。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完毕后,警方将莫忠央带回大涌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当晚9时40分许,莫忠央自行离去。
案卷材料显示,虽然警方认定两车发生了刮擦,但对于两车的接触点和责任归属有不同的说法。
如2014年5月13日,警方出具《办案说明》,称“上述图片所指的高度为现场民警初步勘察自行车与普通轻型货车的接触点高度(勘察笔录)。经取证证实,以上图片所指的高度(勘察笔录)不是自行车与普通轻型货车的接触点高度。”
同一天,警方提供了新的照片,上面标明:“上述图片手指所指处为自行车司机黄月娣与轻型普通货车的接触点。”
2013年11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写道: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为莫忠央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过,2013年11月12日,关于此案的《抓获经过》及2013年11月30日关于此案的《刑事案件结案报告》中,警方的说法均是:“经初步认定,莫忠央应负事故的主要或以上责任”。2013年11月12日,大涌交警大队通知莫忠央前去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莫进行刑事拘留。随后,莫忠央被批捕和起诉。
【当事人供述/辩解】
根据莫忠央在警方的供述,案发时,货车时速20公里,挂空挡,停车时离路口1米左右,与自行车相距一两米。他自己并不清楚货车是否与自行车相撞,“没感觉到车辆有震动,当时关着窗,路面很平静,没有听到外面的声音。”并且,“我还没有超车之前,我看到那辆自行车,就已把车辆向左边避让她了,左侧车轮都快压到左边的白线了。”莫忠央说。
同行的老冯也表示“事故发生前我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也“不知道”双方车辆“是否有接触”。老冯明确说:“我当时坐在副驾驶室内,没有听到任何碰撞的响声。”
不过,在警方询问时,莫忠央表示对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警方对他实施逮捕也无异议。
【检察院提起公诉/意见】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起诉书认为,莫忠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用证据和科学知识辩称两车没接触,涉案货车司机莫忠央不构构成犯罪。具体到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三个焦点展开了公开激烈的辩论。
1.焦点一: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两车发生接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3月10日、5月12日和5月22日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莫忠央的辩护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饶宇鹏和冯明根律师出庭辩护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是错误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车发生过刮擦,更无法证明是货车碰撞了自行车,指控莫忠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证据不足,缺乏关键证据,且矛盾疑点之处众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莫忠央无罪。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重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发生刮擦而肇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小货车右侧车身后端接触,高点:1米,长:0.5米;单车左侧手把接触,高点1米,长0.5米。”也就是说,两车在1米左右的高度发生刮擦,给各自造成的擦痕均为0.5米长。但现场照片显示,单车左侧手把的整个长度都不到0.5米,怎么可能有一个0.5米长的擦痕?货车车身处确实有擦痕,但这个擦痕也不能确定就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本案的货车长期跑运输,车上痕迹不能排除是以前留下的。要想真正确认两车是否发生刮擦,科学的做法应是检测两车刮痕,确认两车是否真正发生过接触。
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2014年3月11日,大涌交警大队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警方曾提取莫忠央的货车与黄*娣的自行车的接触检材,委托市公安局刑科所比对是否具有同一性,但刑科所认为:“因检材量小,无法作出鉴定。”
对此,辩护律师回应说:案发后的2013年11月5日,交警部门就在刮擦部位提取残留物进行上述鉴定。这表明交警部门本身也认为这份鉴定对于认定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刮擦是最有力的最客观的证据,但本鉴定无结论。不管造成这种无结论的原因是如交警所说的检样不够,或者是提取残留物间隔时间过长或提取部位不准确,都属警方方面的原因,因此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在证据上的利益都应当归属被告人莫忠央。在其他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两车未发生刮擦。
2.焦点二:科学知识能否推断出两车发生刮擦?
辩护律师还指出,从痕迹学来说,本案有如下疑点:首先,如果发生刮擦,因为两车质量的差距悬殊,在接触的瞬间自行车就将被弹开,不可能形成这么多的刮擦点;第二,有的刮擦点位置明显过高,自行车的高度不可能触到,有的刮擦点面积过大,也不是与自行车刮擦所能形成的;第三,自行车左手把正是与地面接触位置,也不能排除其擦痕是与地面碰触摩擦所致;第四,现场图片均标明为碰撞产生,而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却认定刮擦,明显前后矛盾。
从力学角度分析,货车是从自行车左边超车,如果两车发生刮擦,被害人及自行车在受到向右作用力时应当倒向右边,即倒在公路右侧边缘或公路之外。但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自行车却是倒在右边车道的中间位置,即倒向了货车。同样,受害人也应该是右侧倒地,受伤最重的就应当是大脑右侧,而不应该在大脑左侧。另外,自行车如果是正常行驶,机动车刮擦或碰撞到的地方首先是自行车最外沿——自行车左手把位置,手把受向前作用力影响,必然沿顺时针方向旋转,然后侧滑导致右侧倒地,而事实结果是自行车左侧倒地,左车把接触地面。
3.焦点三:合理推断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辩护人饶宇鹏律师进一步指出:死者身高在1.5米左右,骑在自行车上的高度也差不多,货车上有一系列的擦痕,高度都在1米左右,案发前,货车和自行车在同方向并行时的距离在0.75米左右。通过勾股定理的简单运算,可以比较合理地推断当时的可能情况是:受害人因控制不当或其他原因在无外力作用下连车带人倒向了左侧机动车方向,头部与货车车厢发生刮擦,在车厢上留下一系列擦痕。这点通过证人提到自行车只有前刹没有后刹,可以互相印证。
当然,辩护人也认为,对于造成这样的悲剧,他和他的当事人都表示很遗憾。莫忠央也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比如没有保持恰当的车距。但莫忠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参与对受害人的救治,在未划分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就垫付了2.8万元丧葬费,还主动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给予确认,后保险公司的全部数额367339元已赔偿到位,莫忠央尽到了一个交通事故参与者应尽的全部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2014年6月13日,饶宇鹏律师、冯明根律师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莫忠央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为由,要求对莫忠央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随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后做出上诉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作出中检一区刑不诉[2014]53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经本案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不足,现有证据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莫忠央驾驶粤T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娣所骑的人力自行车发生刮擦,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忠央不起诉”。
【案例评析】
中山日报徐兵记者专程就本案采访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饶宇鹏和冯明根律师,2014年7月30日中山日报在A5全版刊登了这一案例,当时徐兵记者特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徐小安律师对该案作个点评。徐小安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给广大的司机朋友也提了一个醒,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不要出于保险赔付或破财免灾的考虑轻率地认同责任认定,因为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就可能会涉及追究责任方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轻率地认同事故责任划分,一方面令无辜的人受到了法律追究,另一方面令司法机关启动了不应有的刑事司法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广大司机在这个问题上不可慎。”、“具体到本案,可以这样说,如果不是因为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被告人莫忠央难逃牢狱之灾。一旦受了刑法处置,莫忠央将被永远吊销驾照。这样,他的司机职业生涯也就此终结。即使出狱之后,他也面临重新寻找工作的难题。”
【结语和建议】
本律师认为,本案最值得称道的是:
1、公诉机关能认真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当觉得律师的辩护意见有道理的时候,公诉机关能积极采纳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很好的体现。
2、辩护律师要有职业律师的眼光,虽然当事人莫忠央对警方的责任认定和逮捕决定都不持异议,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认罪”,是否“认罪”应以其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为准。退一步说,即使当事人已“认罪”,但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地位,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受当事人“认罪”的左右。
3、一个人是否犯罪,是一个相当专业的问题。其中有事实(证据)因素,也有法律适用因素。被告人往往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处于“当局者迷”的地位,没能恰当地分析证据所反映的事情的本质,或者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要件不清楚,而不当地接受指控。此时,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有义务、有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于:法立方直通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