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在中国,部分办案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极端重视讯问笔录(口供),喜欢把人关起来慢慢审。
为什么这样呢?
口供属于直接证据,突破了口供,往往就可以全面、具体的体现整个案发经过,然后根据口供,就可以较为容易的找到相关物证,制作相关的勘验笔录等,完善整个证据体系。
然而,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如实供述的,特定的案件,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本就是错抓错捕的无辜者,如实供述的东西,难免与办案人员的要求相差甚远。
这时候,如果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或者另外有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条件允许,刑讯逼供就应运而生了。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刑讯逼供就像他的影子,永远都无法摆脱的。
那怕某天,我们国家进入法治社会了,也就只能减少,不可能灭绝。
刘忠林算是不幸之中有大幸了。
众周所知,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翻案的正常模式是"真凶再现″、"亡者归来"。
刘忠林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能够突破正常模式,你说他是不是幸运?
说句老实话,除了叹息,我真不知道说什么好,因为这不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而是一个像买中六合彩一样的偶然的现象。
这也是以铁一般事实告诉我们,司法独立的极端重要性。
你不要认为当时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是不知道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如果你这样想的话,那你就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了。
法官心里明白的很,直接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估计是迫于压力,不敢或者不能判无罪,他在判决书里署名的时候,内心估计奔腾着几万个的草你马。
很多时候,判有罪容易得很,判无罪就难了,尤其是在那个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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