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著作 >> 内容

金牙大状丛书《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肖文彬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08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刑辩律师办案指引

金牙大状实战宝典

金牙大状丛书《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

丛书总编王思鲁

肖文彬、金翰明、何嘉铭编著

卷首语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二十多年来一直践行刑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精准化。金牙大状丛书志在对自身实务经验的总结,为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提供标杆。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目录

前言 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

第一章 诈骗罪综述

第二章 诈骗罪裁判依据

第三章 诈骗罪案件有效无罪辩护

       第一节 诈骗罪案件不予批捕的N种情形

       第二节 诈骗罪案件不予起诉的N种情形

       第三节 诈骗罪无罪判例N种裁判要旨

第四章 从判例看诈骗罪与它罪的区别

       第一节 从判例看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第二节 从判例看诈骗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第五章 从判例看诈骗罪既遂、未遂的区分

第六章 从判例看诈骗罪主犯、从犯认定规则

第七章 新模式诈骗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第八章 以亲办诈骗罪辩例谈有效辩护

       第一节 - - -

       第二节 - - -

        - - -

       第八节 - - -               

         后记


阅读量:7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从基站信息电子数据反证唯一购毒者全部涉毒证言涉及造假及诬告陷害
亲办案例:请托型诈骗罪案件,建议量刑十一年,判缓刑
从亲办案例分析,如何实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案的无罪辩护
从基站信息视角论证涉毒重案实为涉毒冤案
C某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实务文书|一起撤案涉黄案的取保候审申请
认罪认罚后,有哪些辩护空间
网络游戏账号在刑事犯罪中应认定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情节轻微”争取从宽?
国学类诈骗案件的入罪逻辑及简要辩护思路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