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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未逃逸能否成立自首?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2-21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未逃逸能否成立自首?


自首、立功、从犯是刑事案件量刑降档的三大法宝。刑事案件辩护人应仔细了解当事人的到案情况,分析有无可能成立自首或者研判成立自首的障碍因素有哪些,能否补救;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可能认定为从犯,如果可以,应从哪些方面来论证等等。这些都是辩护律师的必备技能。

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经常发现起诉意见书中会遗漏当事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例如团队刚收到一份故意毁坏财务案的判决书就是如此。我们团队两位律师代理了三名被告人中的其中两名被告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没有对两名被告认定自首,法庭上我们据理力争,最后成功为第三被告认定到自首情节。第二被告法院没有同意。法院没有认定的原因系被告在第一次讯问中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对能否认定自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一起团队经办的酒驾案做简单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某日Z某和朋友吃完夜宵后,喝了一点酒,因夜宵地点就在自家小区对面,其当时出于侥幸,没有叫代驾决定自行开车回家。车辆刚起步就剐蹭到了后面的车辆。其当时自己并未知晓发生了事故而继续往前开。后被受害车主及群众喊住才停下。之后其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

那此时这种情况能够成立自首呢?

我们知道成立自首必需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看是简单的两个条件在现实中会出现很多情形。最高院就自首问题专门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

首先是如何认定自动投案的问题。是不是只有嫌疑人自己主动去司法机构报案才算主动投案呢。其实不是。司法实践中只要案件符合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视为行为人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例如,亲友陪同、接到司法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这些都可以认定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可以说认定自动投案的情节相对容易。

但是认定如实供述的要求更高。司法实践中侧重审查第一次的供述内容。如果第一次如实供述中间有翻供最后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如果第一次避重就轻否认犯罪之后再承认认罪,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

坦白与自首的量刑具有本质区别: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而坦白只能从轻。从立法本意来看,规定自首情节可以享受更优惠的量刑,就是要求行为人在第一时间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节省司法机关办案精力,节约司法资源。不能先回避罪行等司法机关发现证据后再认罪,此时想争取自首可能为时已晚。

但是,李伟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事实法律性质的争辩和否认,在回答办案人员的问题是都予以配合,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为,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进而明确反对认罪,此时不能视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而同样认定其具有配合调查的情节。例如,在李伟承办的某虚拟币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L某在第一次讯问时坚决认为其积极唆使客户买其公司发行的虚拟币可以升值,从而自己可以获得佣金提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之后经过多次司法教育及反省,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愿意认罪,经过辩护后,L某最后被认定为属于自首,并获减轻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本文的案例中,如果Z某在警察到来的第一时间承认其有饮酒并有驾驶车辆的行为在,则构成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Z某当时还是存有侥幸心理,向公安陈述其只是挪车,而并不是想要开车回家,其当时想利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酒后挪车可作为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来规避责任。其完全忽视了路面有监控的问题,之后根据公安调取的监控显示其有明确开车驾驶的行为,最后表示愿意认罪,但为时已晚。司法机关认为其在第一次讯问中没有如实供述,而是等到办案人员调取视频后其才承认自己有驾车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如实供述,而只能给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悔罪的坦白情节。

最后,因Z某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结合其酒精含量达到200ml/g,同时其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法院未能同意其缓刑的请求,最后给予其判处实刑。

根据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三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醉驾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同时,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节的,一般不予缓刑。

具体包括: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上述规定,再次明确了万一有酒后驾车行为,不能逃逸,抗拒检查,而应当第一时间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本案中尽管李伟律师从其他方面收集各种证据试图打动法官为其判处缓刑,但是法官认为其酒精含量超过180的红线,尽管其有令人同情的家庭环境,但是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只能给予其较短实刑刑期的量刑平衡。判后,当事人表示认罪服判。

Z某判后表示如万一再遇刑事法律问题,一定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不会再凭自己对法律的主观理解而贻误时机。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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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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