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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系列案之首案看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6-1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刑辩律师张王宏

6月9日上午,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骗取贷款,被告人吕涛、解洪淋骗取外汇一案,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被认为是郭文贵系列案之首案,就现有公布的媒体报道来看,颇有看头!

骗取贷款抑或贷款诈骗?

众所周知,骗取贷款罪系《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目的是对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贷款中确实采取了欺诈手段并导致金融机构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因此,在主观特征上,除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外,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自然人被告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就本案来看,涉案32亿贷款有26.7亿用于购买证券股权、汇至境外或偿还贷款和作为银行保证金,用在工程上的不足6亿,即不足20%。如仅因此可以认定骗取贷款罪,则意味着从贷款诈骗的金额中拿出少部分用于约定的投资方向而挥霍其余即可以脱去贷款诈骗罪名,这样无疑为贷款诈骗罪犯避重就轻、脱罪提供了机会,会造成实务上贷款诈骗罪的虚置。

就本案审理所呈现的案情为看,如辩护人所称“盘古公司还清了贷款本息共计40亿元”属实,则可以排除涉嫌贷款诈骗。

付清本息仍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同样基于上述辩护意见真实,骗取贷款在客观方面要求采用欺骗手段、骗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任后取得贷款,而且,欺诈行为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规定)第27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三被告人在数额上无疑已经入罪。

诚如盘古公司和杨英的辩护人所称:盘古公司还本付息后不但没给银行造成风险,反而给银行带来盈利8亿!

然而,四被告人先前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在贷款到帐时已经既遂,即无论从数额还是行为上,已经构罪,何况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远超立案追诉规定第一条的100万元。

骗汇犯罪严重吗?

2012年12月,吕涛、解洪淋合谋,通过制作虚假的进口家具合同及发票等方式通过以北京迈尔森公司向维业公司购买家具为名向银行申请付汇。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该行为构成第一种和第三种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虽然由于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鉴于盘古公司没有参与骗汇的行为故此案除郭文贵外,吕涛、解洪淋均有可能构罪。

在量刑上,根据《关于惩治骗购自满、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考虑到吕涛、解洪淋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则吕、解二人因该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不大。

自首=主动归案+如实供述

被告人解洪淋的辩护人认为,解洪淋到案的时候,“曾有人打电话让他去政泉公司办公室。此时,解洪淋明知公安人员在政泉公司办公室,仍从盘古公司前往。”辩护人认为,解洪淋这一情节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强调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同时还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仅凭本案情况,无法提出自首的结论。

其它看点:着装

根据公开报道可知:6月9日8点30分,“吕涛、解洪淋、杨英三名被告人着白衬衣黑裤走进法庭。”核对相关庭审照片,可见三人未戴手铐。可见,被告人着便装受审日益成为常态,然而,现实中是否戴手铐、脚镣在实务中还存在差异。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

同时,根据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在笔者亲历的一起普通盗窃案中,女性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庭时虽没有穿着囚服,但仍戴着手铐、脚镣,步履沉重踱步上庭。细究起来,相关规定但书条款的规定相对模糊,如何判断“人身危险性大”成为实务中的一个难以跨越的“坎”,而且没有相应的罚则,以至于给实际操作留下若干想象空间,比如,如果违反能否主张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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