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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庭案无罪辩护历程回顾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3

雷庭案:这起最高检“督战”的铁案,律师如何成功无罪辩护?

——重温这起足以载入刑事辩护史册的经典大案

选自:金牙大状丛书《成功无罪辩护:王思鲁律师专辑》

导语

这可能是中国首例警察履行职责而被推向审判台的冤案;这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极具符号意义的大案;这绝对是足以载入共和国刑事辩护史的要案。本案辩护律师当庭被威胁吊销执业执照;本案引发了全国主流媒体大讨论,最终,本案辩护律师王思鲁,获得了“警察守护神”之美誉!

雷庭案在立案之初就得到省级领导批示,成立省级专案组督办;最高检甚至派出“督察组”专门督战;控方调来连续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为此推延了开庭时间,只为求得“必胜”之效果,将此案办成可以写进“光荣薄”的铁案。然而,本案后来却被最高检列入三大败笔案件,以总结教训……

基本案情:一次正常出警却惹来牢狱之灾

2010年8月6日23时,因发现两伙持刀的年轻人可能要持械斗殴,雷庭所在的防暴大队接到公安局领导的指令,要求防暴队出警协助新英湾派出所到当地加勒比KTV娱乐会所执行盘查任务。因在场被盘查醉酒人员不配合,甚至冲击警戒线,雷庭和防暴队依法对阻挠民警执行公务的人员陈某华等四人进行制服并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调查后,将四人放走。

8月7日凌晨30分钟许,陈某华带领十几人围堵防暴队大院,凌晨2时许,经劝导工作无效后警方下令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防暴队迅速处置,制服了现场闹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依法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省检成立专案组:雷庭被逮捕

但是,当陈某华等拘留期满被释放后,颇有家庭背景的他对处罚很不服气,向海南省公安厅、洋浦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写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及雷庭滥用职权致其受伤等问题。案件反映到海南省政法委和省检察院,经省级领导批示,由省检牵头成立专案组来“专办”这起案件,在海南省检察院和相关的检察部门一批精锐检察官的精心组织之下,成立了“三一一专案组”,把当时的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和本案主人公雷庭抓了起来。专案组不仅由省检成立,还得到省级领导批示,本案立即引来全国媒体高度关注。

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接到海南省公安厅指示,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吴某勇、陈某华的控告并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该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某东、陈某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围堵该局防暴队大门两个多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某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即3月8日,洋浦检察院突然要求雷庭及陈焕鹏到该院配合调查,随后将二人带离洋浦。

洋浦县检察院对在没有拘传手续的情况雷庭进行了7天6夜的非法讯问。2011年3月12日,雷庭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后改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陈焕鹏则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同月25日雷庭被逮捕。

全国海选辩护律师

2011年6月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媒体刊登了警察雷庭喊“冤”的消息后,检察院明确表态要将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追求判雷庭实刑。

在检察院史无前例高规格的“专案组”重压下,审判结果极有可能对雷庭非常不利。而此时的雷庭,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其本人,也代表了广大奋战在一线的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一旦他被刑事处罚,那日后公安干警到低要如何执行公务?因此,雷庭的家属及其公安单位领导,一致认为,应该为雷庭在全国范围内聘请最优秀的律师。

王思鲁律师领衔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以其高度的专业化和执行力,获得了雷庭家属和单位领导的认可。

检察院胸有成竹,提起公诉

王思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雷庭案件后,首先是善意地、有筹码地与控方、有关单位、领导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希望能促使相关检察院将案件撤回,并做出无罪之不起诉决定,将此事化解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但是相关检察院似乎对本案信心十足,拒绝控辩双方纯工作性质的会面和沟通。最终检察院决定要起诉。

2011年8月25日,雷庭被提起公诉。

一次普通的治安事件,在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却成了另外一个版本。

检方指控: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盘查。23时50分许,当被害人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在未标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冲上来抓住陈某东,让其双手举起,靠墙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陈某华见状后,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打,便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来踢了吴某勇几脚,此时王某兴和吴某华就将吴某勇拦开。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两人也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完歌准备回家,两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的两辆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用脚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将周某江、周某家两人抓起来,周某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铐,并推上与陈某华、陈某东的同一辆警车上。

被告人雷庭将被害人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进警车后,被告人雷庭与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商量是否把四人带动新英湾派出所,但陈焕鹏不同意。被告人雷庭就擅自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陈某华等四人被抓后,吴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报警,110遂指令新英湾派出所说明情况,新英湾派出所王某壮反馈称是防暴大队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里去了。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又下令将他们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雷庭打电话向时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长的寻子龙请示如何处理控制的人,寻子龙就要求将人送到派出所处理后雷庭才命令防暴队员将四人押上警车带至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指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了问话,因没有发现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将四人放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王思鲁:全方位的辩护策略

面对检察院大兵压境之势,王思鲁律师在仔细研究本案后,制定了全方位的辩护策略:

第一,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每一步都充分做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论证如铁,严密有力,不容置疑,在雷庭案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文书中有体现。出庭时可脱卷而辩,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庭后用证据和法律写就字字珠玑之辩护词,交给法院。运用证据来还原真相;一切以当事人为中心,引“证”据“法”。

第二,强有力的官方反映

重大、敏感案件的背后往往有人为因素或政治因素,常规“打”法往往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雷庭案也不例外,雷庭案牵扯到海南省级领导个别利益,我们将真相反映给各级领导,想办法得到高层领导的关注,寻求公正判决。解决了司法过程中不该有的政治干扰,以此来改变局面。

第三,强有力的媒体监督

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促使媒体依法如实报道。在双方在媒体上“角斗”的过程,让公众洞悉真相的同时也向法院施加了压力。

舆论角斗:通稿VS客观报道

检察院早在庭审之前,就“先声夺人”,接连在媒体上针对该案发表了多篇的通稿报道,新闻中大量转述被害人的一面之词,使用“对群众施暴”“强制抓人打人”等未经法庭审判认定的用语,进行有罪推定,“未审先判”,此时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偏向控方。


(“未审先判”的媒体报道)



(检察院专职通讯员发布“通稿”)

不过,随着王思鲁律师的介入,非常重视媒体力量的他,在整个办案期间,有计划、有节奏的与媒体进行了积极合法的沟通,接受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采访,表达观点,促使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发出自己的声音。


(王思鲁律师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



(王思鲁律师接受《人民公安》采访)


(王思鲁律师接受电视媒体采访)


(媒体独立报道)



检察院:调来全国优秀公诉人

此案本原定于2011年9月7日开庭,但公诉方为了能够达到“必胜”的效果,从海口市检察院调来连续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周某,火线受命出庭支持公诉,为此推延了开庭时间。

庭审直击:压力重重!

针对本案,海南省检察院不仅派出了王牌公诉人,而且最高检也派来督导组“督战”;相关单位还找到广东律师管理单位,当场发信息、打电话给王思鲁律师,试图给其施压;在法庭现场,甚至有相关领导当庭指责主办律师王思鲁“操纵媒体、干扰司法公正,挑拨公检关系”,要吊销其执业执照。

最具戏剧性的画面:陈焕鹏当庭翻供拿出铁证!

庭审中,证人陈焕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出庭作证,可以说是这部庭审大战最具戏剧性的场面,此前,他同雷庭一起被检察院带走,遭受了连续多日的刑讯逼供后,承认“雷庭打人”,2011年4月29日得以取保候审。然而,陈焕鹏在庭上彻底翻供,指出自己遭受检察院刑讯逼供,不得已提供虚假证言,并提供了相关铁证,一张检察院检察官拟好,改好让其照抄、照念的供述材料原稿,这是陈焕鹏被讯问时乘审讯人员不注意藏起来的一份材料。此证据一出,全场哗然。


(一审庭审后,调查记者专访陈焕鹏)


(雷庭案重要证人被刑讯逼供获媒体广泛关注)

辩护律师:坚持雷庭无罪

面对如同泰山之压,真正顶级的律师,不会气馁和消极,反而会将其化为前进之动力,王思鲁律师在庭审中为雷庭做了精彩、专业的辩护。

在庭审中,辩护词是律师迎战控方的武器。可以说,辩护词的好坏决定着辩护结果的成败。王思鲁律师撰写的辩护词,观点鲜明、切中要害,从实体、程序两部分分别论述,给控方以重击。

该辩护词打破常规,开门见山的指明控方的起诉思路,即控方“仅起诉雷庭执行公务第一阶段工作的办案思路”。

同时,对控方公诉资格质疑的论证紧随其后,通过对《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的援引,指出控方出庭公诉人不具备本案的公诉资格,“单凭这点,足以导致整个庭审无效”,给控方当头重击。

在程序方面,借控方自己提供的文书《犯罪嫌疑人雷庭的到案经过》,用以证明其非法限制雷庭人身自由,刑讯逼供;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雷庭此阶段的供述不得被采用。

庭审中,关键证人陈焕鹏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法庭出示了铁证。王思鲁律师的辩护词将此详细记录,并作为辩护依据。王思鲁律师对有力证据的收集力度和出示证据的技巧与方略,进一步促使各方对于该案的认识有了实质性转变。

最后,该辩护词还就该案判决结果可能造成的公众影响进行了合理的预估,呼吁法院公正判决,尊重事实和证据,坚守底线。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部分)

目前案件已被控方强行切割为两个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陈某华等人在加勒比娱乐城非法阻挠雷庭和防暴队依法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第二阶段,陈某华等人纠集多人围堵防暴队,扰乱防暴队正常的工作秩序,且暴力抗法被强制带回派出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

控方曾想认定整个执法过程违法,搬动并一网打尽整个执法过程的参与民警(尤其是指令出警的领导等)。这不是危言耸听,一方面在雷庭、陈某华等人所作的讯问或询问笔录中都详细的记录了整个执法过程;另一方面,《起诉书》不单单指控雷庭,而还暗含着将防暴队作为一个犯罪团伙对待(《起诉书》中多次提及防暴队队员打人)的情形,其目的便是想借丑化防暴队的同时为后面指控相关领导的失职等行为埋下伏笔。

在媒体介入以及洋浦公安局依法沟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过本案相关事实,反映检察院相关人员有对民警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同时,控方无法突破雷庭(让他承认检察院有关人员虚构的事实),他一直坚持实事求是,拒绝签认不符合事实的供词。检察院有关人员为避免暴露自身违法办案的情况,不得已就强行将案件切割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并且主要针对第一阶段提起公诉。目的也在于缩小战线,试图使自己不受追究。

为何在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书》中有陈某华等人的法医鉴定结论,而到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就拿掉了这些法医鉴定结论?为何他们在侦查阶段突破陈焕鹏后有他的讯问笔录(陈焕鹏承受不住刑讯逼供,违背客观事实地签认了检察院有关人员编造的供词),而到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就少了他的讯问笔录?原因便是控方不想打第二阶段以避免把自己牵涉进去,而这两份证据材料主要是作为第二阶段的证据材料(这也是证明第一阶段雷庭无罪的关键证据),当然没必要在指控第一阶段的《起诉书》中向法庭移交。

此外,《起诉书》抽取第一阶段提起公诉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检察院有关人员想以此挑拨、分化陈焕鹏和寻子龙等,以达到入雷庭罪的目的。控方虽然仅仅指控雷庭一人,但是其在《起诉书》中已为后面一网打尽其他公安局民警和有关领导埋下了定时炸弹(《起诉书》史无前例的将防暴队视为犯罪团伙)。如果雷庭一旦入罪,也意味着当晚防暴队执行盘查的行为是非法的,控方极有可能借此立即控制陈焕鹏、寻子龙等当晚下达命令的领导,追加被告人,并且凭陈焕鹏对第二阶段的供词等(检察院有关人员刑讯逼供,陈焕鹏违背客观事实签认相关供词)作为证据再次提起公诉;而控方一旦以此等入各“被告人”罪,将导致公安局曾经对两“被害人”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被归入错案而引发一系列(领导)责任,甚至还会被检察系统列为“典型法制教育案例”……

据此,控方断章取义,只起诉第一段阶段事实的思路已暴露无遗:

1.回避陈某华等人在第二阶段围堵防暴队,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2.可以第二阶段的证据材料与第一阶段的案件事实无关来防止在法庭上出示第二阶段的证据,既可保护自己,也可靠大量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言词证据”来强行入雷庭的罪;

3.防止媒体将检察院有关人员针对参与第二阶段的警察刑讯逼供、逼证的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避免自已受到追究;

4.一旦雷庭入罪,控方极有可能启动后续追诉……

辩护人认为:个别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采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

雷庭无罪。

现辩护人将围绕上述观点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公诉人周某主体资格违法,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辩护人曾多次提请合议庭注意:周某在两地检察院任职,不仅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同时也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

二、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却滥用职权对其立案侦查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是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才有可能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或构成犯罪。

回归到本案中,必须是雷庭和防暴队对陈某华等人的合法权益有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雷庭才有可能达到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事实和立案标准如此明确,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清楚。然而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对雷庭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立案侦查。由此观之,检察院相关人员已违反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随意立案,乱抓无辜,他们才是真正的滥用职权者。

三、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却滥用职权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我们根据雷庭庭上所做陈述,并结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犯罪嫌疑人雷霆的到案经过》(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作茧自缚,以有效的法律文书将自己违法办案的经过固定下来并作为证据材料当庭出示,如下图),向合议庭展示雷庭被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遭受刑讯逼供的过程:

检察院有关人员非法剥夺雷庭人身自由将近150个小时,已远远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并采用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的方式侮辱、虐待雷庭,进行刑讯逼供;明知雷庭不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却滥用职权对其非法拘禁。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他们知法犯法,严重侵害雷庭的合法权益,损害雷庭的身体健康,他们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雷庭,虐待雷庭、逼取口供,存在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他们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

四、证人陈焕鹏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向法庭出示了铁证

我们务必提醒合议庭注意陈焕鹏作证时所说的以下几点: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2011年3月8日,自己被洋浦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带进检察院,后来又被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再被带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大概连续六、七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几乎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出示证件,对我连番审讯,自己既没的吃也没的睡,几近崩溃。”

“办案人员一直要求我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并威胁我,要我签认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陈焕鹏如是说。

陈焕鹏作证时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乘审讯人员不注意藏起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我做了很多份材料,但是他们都不满意。大概在四月二十七、二十八号左右,检察院办案人员给我做了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我看完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签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故意把‘不’字写得很模糊,但仍可以仔细辨认出来。接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姓蒋的检察官(我们已查实,此人为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员蒋某某)就根据这份讯问笔录自己重新写了一份供述材料要我照着抄,照着念。这张材料原稿是我从这些材料中,趁着检察官不注意,藏了一张出来的。”这张材料的原件已当庭提交给法庭。(如下图)


(陈焕鹏出示的“铁证”)


(陈焕鹏签字对比)

公诉人辩称陈焕鹏所提交法庭的这张材料原稿的内容因与本案的事实无关,不足为证,这纯属搞“一刀切”。虽然只是一张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改好让陈焕鹏照抄的材料原稿,但单凭这张纸已足可证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陈焕鹏存在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

陈焕鹏在庭上还说:“自己在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审讯过程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让其拿着检察官拟好的材料照念。”他说:“我故意念得很快,并且还故意将读这些材料的过程让审讯录像拍摄到。”

检察院相关人员所获得的所有陈焕鹏的讯问笔录当属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在公安局有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情况下抓捕雷庭,无视生效之行政拘留决定,公然违法

六、询问证人的地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控方几乎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都没有询问、讯问人员的依法签名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但,控方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地点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例如:

证人王健兴的询问地点是:儋州市新天地花园酒店;

证人郭学清的询问地点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星光酒店512房;

证人周榆的询问地点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星光酒店

……

本案几乎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每一页都没有相关人员依法签名确认;还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第几次均无记录,甚至有的笔录连起始时间都没有;讯问、询问人员、记录人主体身份是否合法,是否在取证前对证人行相应告之义务,公诉人通通没有相应材料证明,如此,这些存在大量瑕疵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属无效证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这些证据材料明显存在举证不实的情况。

七、检察院有关人员暴力取证,证人邓升明被殴打受伤

八、视听资料并非原件也并未依法封存,其内容有经过剪辑等痕迹

九、本案有关程序和证据部分存在严重错误的其他情形概述

本案程序和证据部分存在严重的错误之处尚有多处未提及,例如:

1.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蒋某某等检察官对陈焕鹏取证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罪。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在向其他证人取证行为上的合法性,进而影响到有关证人询问笔录的有效性。

2.公诉人宣读完某证人证言后,辩护人要求对该证人证言的原件进行质证,公诉人却以材料太多,未带来法庭为由无法向辩护人提供。

3.“被害人”陈某华被控方列为证人(证人名单陈某华赫然在列),同时又以“第二公诉人”的身份坐于公诉人旁,全程参与法庭审判,这是极其不严肃的做法;此外,除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在我们所经办的不计其数的案件中尚属第一次,虽然法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几乎没有法官有如此同意过。

4.现场旁听人员有大部分人是来自检察院的,他们人手一份本案的材料,时不时根据庭上公诉人遭遇的难题在庭下查阅资料,写成纸条,然后通过庭上法庭递交给公诉人,非法协助公诉,这些违法行为已被庭审录像所记录。

……

实体部分:

一、雷庭和防暴队出警着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已表明执法身份

二、雷庭对阻挠执法的酒后之陈某华等人强制带回盘查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起诉书》中指控,称陈某华只是“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为勇“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队员冲上前来踢了吴为勇几脚。”“后被告人雷庭就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此外,《起诉书》还指控,称周雄江要去取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强行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周国家“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就被雷庭下令抓捕,“周国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

难道雷庭和防暴队队员有《起诉书》如此夸大其词地执行公务?难道当时喝多酒的陈某华等人真是积极配合盘查工作?难道陈某华十几人上前跟防暴队队员理论就没有任何过激的言行?事实并非如此!就是因为酒后的陈某华等人非法冲过警戒,起哄、辱骂、甚至动手拉扯正在警戒内执行盘查的雷庭和防暴队员,才会有雷庭和防暴队队员依法约束并带走陈某华等人的情况。

1.是否喝酒?

虽然无直接证据可证明陈某华等人被盘查时已处于醉酒状态,但他们喝了很多酒是事实,他们也自己承认:

陈某华说:“在海明珠家酒家吃晚饭,洋浦王炳明等几个朋友作东。当时喝了一瓶白酒五瓶啤酒”,“又去加勒比KTV要了400块钱的啤酒,喝了10多瓶。”(见2010年8月7日3时50分至5时38分,洋浦公安局对陈某华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笔录第2页)。

2.是否设置警戒区?

雷庭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执行盘查的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在执行盘查的过程中依法设置了警戒: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在证人陈保健的询问笔录中,他明确提到:“雷庭警官安排一部分人警戒,一部分人执行盘查”。

3.是否遭遇非法阻挠?

我们通过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录像可以清楚的看到:陈某华等人并不配合盘查,警戒区外的陈某华有手指雷庭进行辱骂,并冲进警戒区推扯雷庭,与雷庭发生冲突的情节,而并没有控方所指控防暴队队员有殴打、脚踢他人的情况。随后陈某华的朋友一拥而上,冲击警戒区,并与雷庭和防暴队员发生拉扯(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在播放录像过程中,公诉人有意用鼠标将此部分点击跳过)。针对这部分事实,《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刻意回避。

陈某东在询问笔录中说到,“这时有防暴队员就说不关陈某华的事,并且叫他走开。陈某华当时不肯走,并且继续和那些防暴队员理论。”

雷庭在警戒内对陈某东进行盘查,陈某华如何能冲过警戒和雷庭“理论”?喝酒之人,情绪激动;又是辱骂,又是推扯;又是冲击,庭审播放的录像清楚显示了这一切,对此《起诉书》却以简单的“理论”一词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欲加之罪,昭然可见。

在对证人陈伟健的询问笔录中,他明确说到,我们控制人后,准备对被控制的人进行搜身,“但是被控制人不给搜,后面就有其他的人冲过来和我们发生拉扯。”

因此,根据上述“被害人”与证人所作的有限的、书面的言词证据看来,我们有理由相信,事实真相绝非《起诉书》所用的单纯“理论”一词。事实应当是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酒后有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被人为剪辑成四部分,然而现场监控录像不可能是一段一段进行摄录,而应当是连续性的进行摄录,我们有理由相信陈某华等人辱骂、非法冲击防暴队的录像已被控告人或公诉人剪辑掉。虽然如此,公诉人提供的四段录像中依然可以清晰的看到陈某华等人非法辱骂,冲击防暴队的情形)。

4.是否乱抓无辜?

另外,公诉人认为周国家、周雄江二人并非盘查对象却被殴打并被带走,辩护人认为这是错误的。我们要提醒合议庭注意:此二人也在雷庭依法执行盘查的过程中有辱骂,非法冲击、向警车投掷物品等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即便他们不是盘查的对象,只要有非法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雷庭也有权依法将他们带回盘查,他们并非所谓的“无辜群众”。

在对证人陈伟健的询问笔录中,他说到:“我们抓了这两个人后,加勒比门口就有很多人冲击我们防暴队,于是我们又抓了两个人上警车。”

在对雷庭的询问笔录中,他明确说到:“准备走的时候,有一个人大喊我的名字,要我把他的兄弟放出来,不然就杀死我全家,并向我们扔水瓶和石头。其中石头砸中了车辆。然后,我们中几个防暴队员冲过去抓这个人,这个人开始逃跑,在“加勒比”楼梯间被抓获,带上了警车。另外还有一个人,根据我们队员说是抓那个扔水瓶那个人的同伴,在抓他的时候,他这个同伴过来抢,就一起把这个同伴也抓了”。

在庭审录像最后部分显示的正是部分防暴队队员追赶、制服这些无故辱骂,并向警车投掷危险物品阻碍执法人员的行为,这与雷庭和证人陈伟健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

5.是否有权采取处置措施?

针对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雷庭依法有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雷庭和防暴队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械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当晚,陈某华等人已强行冲越雷庭为履行盘查职责而设置的警戒区。雷庭对酒后的陈某华等人已进行口头警告,但是他们仍不退出警戒,配合盘查。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雷庭和防暴队根据警情需要依法可使用警戒:

在口头警告无效,现场警情危急的情况下,现场民警依法有权使用警械对严重阻扰他们盘查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依法采用徒手制止或使用警械制止等手段。因此,雷庭和防暴队员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使用身体强力,同时用手铐铐住陈某华等人,制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强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注意到,视听资料中有雷庭推陈某华三、四下的镜头,控方将此作为雷庭有殴打陈某华的证据未免牵强附会。我们首先提请法庭注意:录像显示警戒区外的陈某华有手指雷庭进行辱骂的行为,前文对事实的分析已经证实了陈某华非法冲闯警戒,干扰在警戒内执行盘查任务的雷庭,这个录像资料恰恰可以证实陈某华有非法冲击警戒的行为。

至于对陈某华推三、四下雷庭当庭了做了解释:本来雷庭在警戒内对陈某东执行盘查,却突遭陈某华的辱骂、冲进警戒,与雷庭发生冲突。雷庭在口头警告后,陈某华仍拒不配合退出警戒。雷庭当然依法有权采取身体强力的方式(或推或“打”)进行执法,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之必要限度。

四、雷庭明明是将陈某华等人依法带回,控方对相关法律以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相关操作规程视而不见,却贯以“擅自”一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庭就擅自带领防暴队队员将陈某华、陈某东、周国家、周雄江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见《起诉书》第3页)。但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中,雷庭和防暴队是接受上级领导的命令,依法出警执行公务(查处携带刀具打架的人员),带回陈某华等人也是依法进行的。

雷庭和防暴队接到命令到现场执行任务,由于陈某华等人拒绝接受盘查,防暴队队员都无法进行盘查排除持刀斗殴的危险人员。况且他们又有治安违法,妨碍公务之嫌,依法将这些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并无不当。证人寻子龙(原洋浦公安局副局长)也当庭作证肯定,人民警察在未请示经领导的情况下,有权力将有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依法带回盘查。而防暴队作为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将这些嫌疑分子带到防暴队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到防暴队后,雷庭又在寻子龙副局长的指示下再依法将他们带到派出所。整个执法过程都依法依令,《起诉书》中“擅自”一词纯属控方的主观臆测。

五、在防暴队是否有殴打陈某华等人所依据的证据矛盾重重,对此不足以认定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下令将陈某华等四人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实施殴打。”

但是,该指控的依据是大量充满矛盾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言词证据”。“被害人”陈某华四人被带至防暴队后是否有下车,是否有被殴打?根本无证据证明。

我们确信:当晚雷庭的整个执法过程几乎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操作规程。然而纵观《起诉书》和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检察院“欲加之罪,再造证据”的痕迹明显可见。其指控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所依据的是大量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的“言词证据”。细细推敲之下,这些“言词证据”不仅刻意掩盖“被害人”陈某华等人妨碍公务、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在雷庭和防暴队是否有非法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上还存在着互相矛盾之处。以此作为支撑的指控根本无法成立。

六、陈某华等人受伤是他们因不满雷庭依法盘查后纠集多人非法围攻防暴队,被强制制服的过程造成,与雷庭执行盘查的行为无关

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所附证据材料有陈某华,吴为勇二人受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而到了《起诉书》所附证据材料中就不见这两份法医鉴定结论。如果要证明雷庭和防暴队有殴打陈某华等人,这两份受伤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再好不过的证据,为何控方在移送法院的过程中将它们移除呢?

在对两份法医鉴定结论研究后,我们发现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轻微伤是陈某华等人因不满雷庭依法盘查后纠集多人非法围攻防暴队,被强制制服的过程中造成的,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的受伤是在雷庭执行盘查的过程中造成的,也即他们所受的轻微伤与雷庭当晚的执法行为根本无关。

和我们的观点相印证的是我们依法向洋浦公安局调取的陈某华、吴为勇二人的行政拘留处罚的案卷材料和中共洋浦公安局纪律检查组对陈某华的案件调查材料(这两份证据材料已经质证并当庭移交),其中便有相关材料证明二人的受伤与雷庭执行盘查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七、雷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我们注意到,控方是根据上述非法拘禁的有关法律条款指控雷庭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雷庭执行公务是依法依令进行,不存在上述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非法”情形,其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构成此条必须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前提;除了“非法”的前提,还要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才构成此条。

雷庭在依法盘查的过程中遭遇“被害人”陈某华等人的暴力冲击,非法对抗的情形下,雷庭和防暴队与其有肢体上的冲突难免发生。但我们必须注意“被害人”陈某华等人当时喝多酒,情绪激动,对他们强制约束过程中存在的推扯情形绝非《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殴打他人的行为。

退一步来讲,雷庭和防暴队在依法强制带离过程中对他们造成伤害也是合法合理,并无过错。试想一下,他们在第一阶段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象并非老弱病残、妇女儿童,而是一群辱骂、推扯和暴力冲击并可能是持刀斗殴的酒后之徒。执法对象如此凶险,又有涉嫌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雷庭和防暴队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法使用警械等方式强制约束)将这些暴力对抗的凶险之徒带回,造成伤害在所难免(只要是依法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依法行使这样的权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雷庭依法带回继续盘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在数量超过了3人次。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构成此条必须是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3人次以上,如果手段合法或者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是不构成此条的;雷庭不仅手段合法,且主观心态上一直认为自己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根本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详见第二部分主观故意的分析)。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要明知是无辜者而非法拘禁才构成此条;如果不是明知不构成此条

雷庭并非明知陈某华等人无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拒不接受盘查,又冲击、推扯和辱骂雷庭和防暴队,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被害人”煽动起哄,致使雷庭和防暴队的盘查无法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根本无法确定他们有无持刀斗殴的行为。此外,之前也已经分析,雷庭从现场带离陈某华等人完全是依照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是依法而不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雷庭不存在这样的主观心态。

本案中,雷庭的出警均是奉命执行公务,为公不为私。但我们注意到,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却认为雷庭的出警是泄私愤,这是典型的公然污蔑。此次出警有领导的命令、又有出勤记录。雷庭和防暴队队员又着洋浦公安局统一配发的警服,依法携带长警棍,开警车。出警过程依法依令,即非出私警,也非与被盘查人员有私仇,又何来泄私愤一说!在依法盘查过程中,雷庭等防暴队队员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约束,并依法带回盘查。在驶往防暴队将部分防暴队员放下车,同时向寻子龙副局长汇报情况并请示对相关违法人员如何处理,寻子龙副局长指令将违法人员送到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雷庭随即将四人送往新英湾派出所后离开。雷庭听从命令出警,盘查带回不配合的嫌疑人员,再到请示领导如何处置,整个执法过程都反映出雷庭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心态,其并不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

因此,雷庭既无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无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雷庭既无非法使用警械情况,也无殴打他人的行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本不适用非法拘禁罪条款。

本案绝非单纯的法律案件,这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履行职责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推向审判台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本案不仅仅关系雷庭一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关乎全国公安干警乃至整个司法系统干警合法权益的维护。

大凡对公安民警执法操作规程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会觉得雷庭当晚按操作规程的出警行动几乎无任何问题。但让我们惊诧的是,控方居然对此有“看法”,硬是从鸡蛋里挑骨头:首先是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后又变成非法拘禁罪起诉,而作为支撑指控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是书面的、传来的、隔山打牛的“言词证据”,细细读之,牵强附会、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然而公诉人仍大言不惭地说:“本案是对一名本应保护一方平安的公安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在盘查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滥用职权,殴打公民,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声誉、形象的害群之马应有的惩罚,是对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在尚未酿成大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警戒”。但纵观整个办案过程,检察院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公诉、违法干涉媒体监督,几乎一路违法到底!是谁在无视国家法律,是谁在恣意妄为、滥用职权,又是谁在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相信合议庭同辩护人一样都为公诉人和检察院感到脸红,同时也会困惑: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这些公诉词的底气从何而来?

如果雷庭被冤入罪,那等于检察院给中国千千万万的一线干警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绝不会给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盘查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控方的指控无疑要求警察在执法前必须行使司法审判权先行认定执法对象有罪才可执法。但警官不是法官,没有司法审判权,且不说警察一线执法环境的凶险,现在却还要面临随时可能被检察院滥用职权,非法侦办的风险,如此以来,警察“因畏惧风险”而不作为的情形将剧增,社会治安毫无疑问也将面临严峻威胁。

诚然,公安队伍中有种种丑陋形象为民众所诟病,亦正如检察队伍存在知法犯罪贪污受贿一样,但本案的证据反映:雷庭是一名出身于农家?忠于职守的优秀人民警察。这次出警执行任务,完完全全是依令依法,有理有节,而今却被检察院采用犯罪手段推上了法庭。我们不禁要问公诉人,你们此举是为何?

此外,庭上控方既充当公诉人,又充当辩护人的“当事人”。面对辩护人合法合情的辩护,公诉人越俎代庖,当庭恐吓要投诉律师;庭下旁听的“指挥官”又放言要吊销辩护人的执照;庭审过程某些人员更是向广州司法局施压,辩护人也收到来自广州的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是否有尽到辩护职责是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根本就与公诉人和检察院无关。辩护人办理此案,手续齐备,不勾兑,不教唆作伪证,完全依法辩护?以礼沟通。辩护人再问公诉人:你们此举又是为何?辩护人想你们无非就是想扰乱庭上辩护人的心智,打压律师,但这种咄咄逼人的卑鄙伎俩吓唬不了辩护人。

辩护人还注意到检察院庭前庭后先后发了多篇通稿,这些通稿均为同一个通讯员所写,此人叫林某,根据网上查阅的信息,此人正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稿内容可想而知:通篇几乎不见辩护人的声音,全是检察院单方,一厢情愿的控告,实属有罪推定!辩护人三问公诉人,你们此举又是为哪般?你们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原则,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更表明检察院欲取舆论至高点掩盖他们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行的意图!

雷庭一案经过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媒体报道,已震动了整个公安系统,全国民警广泛关注,议论纷纷。从某种角度看来,控方指控的不仅仅是雷庭一人,而是将矛头对准了整个公安系统,其中利害相信控方以及控方背后的领导已有所掂量。古诗云:“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虽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本案中雷庭根本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控方又为何要步步紧逼、作茧自缚呢?

作为一个重大敏感案件,合议庭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辩护人也感同身受!但是,辩护人必须提请合议庭注意:无论从证据,还是从法律上来看,雷庭根本无罪!如今控方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法院施压,无非就是想获得法院支持,办铁冤案。可以想象,有罪判决一旦作出,控方以一句“案子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为由就可将所有的纷争、风险通通推给法院,届时法院必将成为舆论焦点、新闻炮口。如此“引火烧身之事”,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务必慎之又慎!

雷庭已被无辜羁押半年多,期间多次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也不被允许。他的妻子刘艾(儋州市八一中学教师)身患左侧卵巢交界性子宫内膜肿瘤癌变,本是急需手术治疗却因此事而耽搁了治疗的最佳时期。他的母亲丁云秀身患高血压和腰椎间盘突出,他的祖母又是90多岁高龄,身体十分虚弱。雷庭作为他们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和生活上的精神支柱,在被非法抓捕以后,他们全家人已陷入了极度的痛苦当中……一个原本温馨美满的家庭却遭受了如此磨难和冤屈,内心的良知无不在触动我们向他们投去关爱的目光,向他们伸以援手……

最后,辩护人再次重申我们的辩护观点:

个别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采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

雷庭无罪。

我们深信:正值《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本案透视出来的种种问题必将纳入修改法律的思考中……

我们深信:就清白做人,依法办事的雷庭,正义会在当下,无罪判决并不遥远!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考虑!”

庭审结束后,王思鲁律师根据本案的情况,有及时提交了新的补充辩护意见:

“一、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证人的陈焕鹏的同步审讯录像公诉人至今仍未向贵院移送

9月14日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所出示的有关证据的合法性已产生疑问,并当庭要求公诉人将有关陈焕鹏的所有同步审讯录像于庭后移送法院,且允许辩护人复制。但辩护人多次前往贵院并致电要求复制前述证据材料时都被告知公诉人仍未向贵院移送。

二、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针对检察院相关人员是否在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联合调查报告

辩护人已多次依法向贵院提出调取这份证据材料的申请,但是直至庭审结束后贵院依旧未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份联合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雷庭、证人陈焕鹏和邓升明当庭控诉遭受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逼证(他们已提交了强有力的证据),这些都足以导致本案所有证据因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而无效。

因此,为帮助合议庭排除非法证据,采纳、采信合法证据,确保查明本案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再次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这份联合调查报告。

作为被告人雷庭的辩护人,我们一直竭尽所能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仍在庭后继续发表补充辩护词。这样的动力并非来自于利益驱使,而是来自于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雷庭是无罪,反而检察院相关人员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是在控方端饭给法官吃时大呼小心饭菜有毒的人。这样不畏强权,据理力争为的是让法官小心吃饭,最大限度的帮助法官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

一审判决:雷庭有罪不罚

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法院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当庭释放。

东方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庭在接到指令带领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过程中,在没有发现盘查对象带有管制刀具,经过搜查也没有发现有管制刀具时,被告人雷庭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后又下令将陈某东等四人带上手铐推上警车押回防暴队,后又押到新英湾派出所审查,被告人雷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且一次性对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两批互不相识的四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因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指控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被告人雷庭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坚持上诉:不接受妥协的判决

2011年12月16日,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王思鲁已明确:

他们是凭借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及对法治的信仰而战,他们将对此案跟踪到底。他们表示,是在向强权、向人治、向地方“小政治”开炮,有些人多次威胁、收买他们,但他们始终站在正义一方!他们坚信公正判决迟早会到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全方位的辩护策略继续施行

本案进入二审阶段,检察院某些人为了推卸责任、转移视线,继续恐吓律师,指责办案律师“操纵媒体?干预司法、放大个案?挑拨公检关系、攻击国家检察制度。”

不过王思鲁律师可谓是身经百战,面对此种压力,一方面,依法撰写法律意见书、指导当事人及家属撰写情况反映函,向相关单位领导说明实情,于理于法,皆有根据;另一方面,继续与主流权威媒体保持合法有节奏的沟通。

(情况反映函)

同时,还提交《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申请公开审理,更好地向全国人民展示庭审全程,更好的排除外部力量的干扰。

二审辩护:要求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在二审开庭庭审中,本着法律人应有的良知,以及对法律最终公平正义的追求,辩护律师王思鲁提出五点主要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偏袒检察院,忽略辩护意见,无视合法证据,回避合理申请;

三、请求贵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人员取证程序违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四、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新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五、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在办理雷庭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部分)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雷庭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以及“被害人陈某华上前质问,雷庭下令给陈某华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都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周某家、周某江二人并非盘查对象却被殴打并被带走”,也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第三,一审判决对“‘雷庭和防暴队出警着装已表明执法身份,雷庭将阻挠执法的人员强制带回盘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其行为是正常执行公务,不是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的认定,也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第四,一审判决认定“雷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无依据的。雷庭的行为恰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雷庭执行盘查任务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相反,雷庭的做法恰恰是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条款授权而行,是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雷庭执行盘查任务未结束,有权将四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其次,即使雷庭执行盘查任务已经结束,针对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雷庭依法有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再次,四名违法嫌疑人的严重阻扰盘查,雷庭有权通过强制措施制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众所周知,在庞大的公安系统执法队伍中,不可能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是法律专家,没有可能每一个执法人员对所有的法律都烂熟于心。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依法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操作规程,便于众多的执法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够依法执行任务。执法人员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操作规程执法的。

其实,如果这样的情形发生在美国等“警察国家”,警察甚至可以当场使用枪械打死违法嫌疑人;雷庭正常的执法活动,一审判决却只能“无奈”地认定雷庭构成非法拘禁罪,简直就是国际笑柄!

第五,一审判决认定“雷庭违反了(一审判决的原意应该是:雷庭行为符合此条规定,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是无依据的,雷庭的做法根本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雷庭执行公务是依法依令进行,不存在上述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非法”情形,故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首先,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客观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该罪的一个主要特征。雷庭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雷庭没有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

雷庭依法带回继续盘查的违法嫌疑人是四个,在数量超过了3人次。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构成此条必须是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3人次以上,如果手段“合法”或者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是不构成此条的;雷庭不仅手段合法,且自己一直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根本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

雷庭没有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

其次,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雷庭不存在这样的主观心态。

二、一审法院偏袒检察院,忽略辩护意见,无视合法证据,回避合理申请。

一审判决忽略了我们大部分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忽略了我们提出的“本案关键证据是非法取得,本案大量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的意见。陈焕鹏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正如陈焕鹏庭上所言,笔录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在对陈焕鹏的这份讯问笔录中,其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也即是包括陈焕鹏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人员所记录的与陈焕鹏所讲的根本不一样(见下图)。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了检察人员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证据事实。本案关键证人陈焕鹏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陈焕鹏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察院提供的有他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笔录上的签字是“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检察人员刑讯逼供铁证如山,而一审判决完全回避这一重要事实,扮毫不知情状。

第三,一审判决忽略了我们关于“检察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却滥用职权对其立案侦查”的意见。控告人一纸控告,领导大笔一签,检察院相关人员如获至宝,案件侦办工作随即启动。原本是一次正常的出警活动,不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作何考虑,不仅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居然还以一个子虚乌有的罪名(滥用职权罪)来对雷庭立案侦查,抓捕羁押。

第四,一审判决忽略了我们关于“检察院无视生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情况下抓捕雷庭,属公然违法”的意见。

第五,一审判决忽略了我们关于“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犯罪,却将本案证人陈焕鹏关押五十天,对其逼供诱供,要求陈焕鹏承认见到雷庭打人”的意见。

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出具的证据,对有利于辩方证据(已经经过质证)不列不评。

第一,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要求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

第二,一审判决对证人陈焕鹏出具的检察人员编造亲笔供词等有利于辩方证据(已经经过质证)不列不评。

证人陈焕鹏当庭控诉检察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向法庭出示了铁证(有陈焕鹏当庭出具的检察人员替代陈焕鹏所编造的“亲笔供词”、审讯的同步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

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所有的申请,对我们提出的几份涉及关键证据的申请不列不评。

第一,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提出的调取雷庭之讯问笔录、同步审讯录像等主要证据的申请。

第二,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提出的调取证人陈焕鹏之同步审讯录像的申请,回避了检察院隐匿关键证据的事实。庭审中播放的检察院对陈焕鹏的一小节同步审讯录像后,我们多次申请、审判长亦要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审讯录像的情况下,检察院至今仍然拒绝向法院移送。检察院未按法院的合法要求向法院移送从另一个侧面充分佐证了他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妨害作证等违法办案事实的存在。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意图掩盖本案关键证据的违法性,但一审判决对我们提出的调取同步审讯录像的申请避而不谈。

第三,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提出的视听资料遭剪辑的意见以及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四,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对本案大量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意见。

第五,一审判决无视了我们在法庭调查期间向法庭合法举证的此案伊始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材料。

三、请求贵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人员取证程序违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我们有必要对检察人员取证程序的违法之处发表意见:

本案检察院几乎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都没有询问、讯问人员的依法签名确认,应属无效证据,不可采信。针对检察院存在以违法犯罪手段取证的事实,本案关键证据是非法取得,本案大量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我们请求贵院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必须予以排除。

第二,作为本案关键证人的陈焕鹏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向法庭出示了“铁”证。

第三,我们惊人地发现,检察人员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在2011年9月14日的庭审质证阶段,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陈圣传、陈树名和陈浩然三人的证人证言后,辩护人要求对这三位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原件进行质证,而公诉人却以材料太多忘记带来为由无法出具。

后公诉人乘休庭时间拿到了这三份询问笔录并向法庭出示,我们在仔细查阅后对这三份证据提出以下两点质疑:

1.这些询问笔录并非原件而是复制件,这三份询问笔录全是复制件,上面只有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公章和复印人的签字,并没有让证人、询问人、记录人核实后签字确认。从取证程序规定上看,这些询问证人证言笔录的复制件来源不合法。

2.这三位证人与本案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证人陈圣传、陈树名和陈浩然与陈某华等人一起参与了第二阶段围攻防暴大队的事情,而且他们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其中,陈浩然是“被害人”陈某东的堂弟,陈圣传、陈树明是陈某东等人的好朋友。

本案中这三份证人证言,既非原件,复制件又无证人、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而证人又与“被害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种种迹象都表明,这三份证人证言根本就是检察人员伪造的证据。

四、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新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五、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在办理雷庭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证据,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雷庭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雷庭是被冤枉的,雷庭是无罪的,雷庭是“协调”的牺牲品。

卡尔·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我们由衷希望贵院:

排除非法干扰,依法独立审判。

秉持公平正义,恪守法律良知。

纠正非法程序,严格适用法律。

查清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

我们期待并坚信法律的最终公平正义,我们期待并坚信雷庭的最终无罪判决。

我们会秉持着正义终会实现的信念,以求此案最终得到无罪的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王思鲁”

当庭宣判:雷庭无罪

2012年05月15日,在连续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两个小时的休庭后,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雷庭无罪。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雷庭(中)庭审结束后和自己的律师王思鲁(左)、洋浦公安局领导合影)

陈焕鹏彻底重获自由

继雷庭被法院宣判无罪后,与雷庭案相关联的洋浦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也彻底重获自由。东方市人民检察院5月21日作出“东检反渎撤【2012】1号”撤案书,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陈焕鹏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此案”。

申请国家赔偿成功

法院的无罪判决作出后,雷庭返回原岗位上班,并于2012年7月9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7月27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就民警雷庭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请求人雷庭赔偿金人民币45054.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55054.05元。这意味着这桩引发全国媒体高度关注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后记

总结本案,主办律师高水平全方位的辩护策略,全身心的投入,事实与法律为基础,情理法结合,成功化解领导批示的压力,顶住外部力量的干扰,正确引导媒体舆论,最终,让雷庭案成为一个标志性意义的符号,必然在共和国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深刻一笔。雷庭案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有人说,在中国,做刑事律师非常艰难、压力巨大,但笔者认为,正是因为这种艰难,得以造就最顶级的刑事律师。

“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开创未来,而来不得半点虚张声势”

——王思鲁

案情时间表

2010年8月6日:警察陈焕鹏、雷庭出警

2011年3月12日:雷庭被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4日:海南省检察院批示成立雷庭案专案组

2011年3月25日:雷庭被逮捕

2011年6月22日:雷庭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8月25日:东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1年9月14日:一审开庭

2011年12月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

2011年12月16日:雷庭上诉

2012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2年05月15日:重审宣判:雷庭无罪

2012年7月27日:雷庭获得国家赔偿

编撰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 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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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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