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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十六)——对刑辩律师阅卷的思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2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第一,辩护律师阅卷是做好辩护工作的第一步

笔者一贯的主张是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之后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阅卷其实就是辩护律师对全案证据所进行“庭前”的质证。

如果辩护律师没有阅卷,就不会对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适用法律、基本事实和证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会见当事人之时,就不会紧紧围绕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向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会见和核实。

二,辩护律师阅卷其实就是质证意见的形成过程

辩护律师阅卷,同时也是本着自己对证据三性的法律理解而对全案证据进行考察的过程。

辩护律师阅卷,其实就是要在阅卷的同时形成质证意见。

第三,辩护律师应当将全部证据整理成简明扼要的提纲

辩护律师应当将全案的证据梳理归纳整理,最好采取列表的形式,将案卷中所存在的全部证据整理成一张张简明扼要的表格,说明是何种证据以及简单证明内容,注明该证据所在的页码和卷数,在辩护律师庭审需要的时候,立即随时调取出来。

这样做的好处是,辩护律师随时都可以对证据指挥有度,不会失之于慌乱和被动。

在上周,我刚刚在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被告人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的庭前会议,该案是发还重审的案件。

为了掌握全案证据情况,我便将一审诉讼卷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出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内容全部整理出来,同时也将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整理出来,进行了对比。

在庭前会议上,就公诉人在原一审庭审中所出示的证据情况,我向法庭指出,公诉人继续担任本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存在不妥,被告人对其所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试想,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对全案证据有一个全局的了解和掌控,你辩护律师如何能让法庭采纳你的辩护意见?

第四,初读与精读的问题

辩护律师第一次应当粗略全面阅卷,其次再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案卷证据做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精读,辩护律师可以采取边注的方式进行阅卷,之后在第二次精读卷宗的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顺序,对重点有疑问的证据、即采取边注的质证意见形成详尽规范的质证意见,打印成册并在庭前审判时交给法庭。

第五,辩护律师应当作出阅卷笔录

就笔者的执业经验来看,可以按照刑事诉讼规定——证据分类顺序分为以下七类形式的阅卷笔录:

(一)物证书证类;

(二)证人证言类;

(三)被害人陈述类;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类;

(五)鉴定意见类;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类;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类。

具体言之:

第一类,对书证物证类证据的阅卷问题

对于书证物证的阅卷,目前主要是图片形式。

辩护律师对书证物证查阅之时,应当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出示相关图片,并征求其意见。

如果被告人提出异议,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之时标明该书证物证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异议,并申请法庭在开庭时要求公诉人出示。

第二类,对证人证言的阅卷问题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应当全面整理,尤其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的证言部分。

辩护律师应当采取列表的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整理,同时一定要标出,哪一位证人是需要通知出庭的证人,并注明申请其出庭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第三类,对被害人的陈述类证据的阅卷

就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卷中,被害人的陈述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报案材料,第二种形式是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

就被害人的陈述而言,在时间上存在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情况。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可以列两张表格,一张表格是应当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编成一张表格,列明被害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证人等。另一张表格是将被害人陈述时间与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对比,列出表格,记载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并填写相关的质证意见。

我们知道,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虚假报案的情况。如盗窃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抢劫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被害人会选择扩大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就应当有意识的将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本案已经实际查获在案的赃款赃物在表格中列明,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中存在虚假的成分。

第四类,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阅卷问题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在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自古以来的中国传统司法观念——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辩解被视为证据之王。

对一些刑事案件而言,尤其是暴力凶杀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就不能定罪,与此相应会产生的是,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阅卷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延伸的证据,如入所体检、同监室人员的证词、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等;一部分是对被告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问题。

辩护律师应当按照提讯证记载的时间,比照讯问笔录,按照供述的时间顺序,列明被讯问的次数、被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交代的简明内容、是否有罪供述等等,尤其是被告人庭前供述的次数多达三十多次等比较复杂的讯问笔录问题。

辩护律师不仅对自己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如此阅卷,对于同案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应当如此进行阅卷。

我在办理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就是采取这种的方式进行阅卷。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形成共计30份《讯问笔录》,其中有在办案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有在医院的讯问笔录、有在看守所的笔录;其中仅有五次的有罪供述,在医院曾经做过有罪供述,在看守所也曾经做过五次有罪供述。

我担任的是王某某上诉后的发还重审程序。一审法院便采纳了其在看守所的三次有罪供述作为定案证据。

我便是依据以上的要素进行了列表,将被告人王某的前后供述整理出来,一目了然。

我办理的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该案已经历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的一审、二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目前是发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个案件的几乎是目前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几乎全部走遍后又返还到原点的刑事案件,到现在,被告人高某某已被羁押七年有余。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先后有18次供述、同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有17次,两人的前后供述不一,我便采取了以上的方法进行阅卷,列明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第几次是有罪供述、讯问的内容等等,一目了然。

(二)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问题

辩护律师应当比照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所记载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形式,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先整理出一个大概的意见,注明时间段,尤其是存在有言不录,无言有录、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威胁等情节的问题,之后再整理详尽的电脑表格。

笔者认为,尤其是遇到被告人翻供且明确表态,其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或侦查机关采取冻、饿、晒、烤的方式取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阅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辩护律师下一步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如非法证据排除等。

笔者在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办理万某某的职务犯罪过程中,我便将被告人万某某被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侦查机关并非边问边记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时间点记录下来,在庭前会议上向法庭提出,本案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

笔者在四川高院办理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罪的过程中,也是采取以上的方式将被告人李某某被讯问之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所反映的侦查机关采取疲劳审讯方式、采取冻的审讯方式进行审讯的时间节点均记录下来,在法庭举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当庭请求了法庭予以播放。

第五类,对鉴定意见的阅卷问题

就本人24年来的执业经验来看,辩护律师在办理任何刑事案件时,只要存在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必须详尽地研究鉴定意见,并向专家咨询,尤其是对定罪具有关键作用的鉴定意见。

笔者常常看到,一部分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对鉴定意见不持异议,我认为,这是我最为反对的做法。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难道就真的正确吗?

就我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所总结的经验而言,鉴定意见往往存在极大的错误!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往往是魔鬼的通行证。

诸多的冤假错案就是从这里产生的。

我常讲,就凶杀案而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鉴定意见就如我们走路的双腿,缺一不可,如果鉴定意见被否定,案件就不能成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阅卷工作应当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就我办理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对案件定性的鉴定意见多达十份,有对尸体解剖的鉴定意见、有对现场遗留的可疑血迹的鉴定意见、有对现场遗留的烟头的DNA鉴定意见、有对现场石块的DNA鉴定、有对现场皮鞋的DNA鉴定、有对车辆内物品的DNA鉴定、有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穿所有衣服的DNA鉴定、有对被害人张某某的DNA鉴定、有对杀人凶器认定的补充鉴定意见等等。

在接受委托后,我在第一次阅卷时,我便采取了边注的方式阅卷,将所有的疑问一一列明,之后将所有的鉴定意见列成一张表格,清楚明晰。

在此基础上,我形成了初步的质证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在法庭的庭前会议上,向法庭提出了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请求,之后我又赴北京向中国著名的胡志强法医进行请教。

由此可见,阅卷工作多么重要!

对于第六类、第七类的证据的阅卷问题,用以上的方式方法阅卷尽可以收到异曲同工的效果,此处就不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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