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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十八)——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证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2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一、证据质证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一)质证应当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的辩护三部曲,如一篇精美的文章的凤头猪肚豹尾。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

(三)举证是检察院的法定义务,质证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四)质证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五)辩护律师的质证具有被动性,“打靶”的诉讼活动,由辩护律师对全案的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六)质证的范围:物证、书证、人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最关键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物证、鉴定意见三类证据。

(七)质证的内容:辨认、发表意见、互相质问和辩论。

(八)质证的目的是要向法庭指出,控方证据尚未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

二、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

(一)对物证的质证

1.是否原物进行辨认

2.是否有被告人的指纹

3.是否对疑似毒品包装上的DNA型进行鉴定

4.物证搜查程序是否合法

5.物证的提取和封存是否合法

6.物证的称量是否合法

7.检材的提取和封存是否合法

8.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9.是否有见证人签字以及见证人的资质问题

(二)对书证的质证

1.银行流水往来

(1)毒品交易中,犯罪分子通常非常谨慎,多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

本人承办的宋某某贩毒一案,冰毒毒品数量达100多公斤,其向上家购买单价为每公斤3.5万元,其贩卖是每公斤5.5万元,均为现金交易。较少存在银行转账记录,共计110余万元。侦查机关在下家梁某某的毒品藏匿地点现场查获毒资50万余元。

(2)不要轻信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要谨慎细微,细节是魔鬼的通行证。

2.电话通信清单

(1)通话清单一般并不能直接证明贩毒行为事实的存在,应当进行审查,尤其是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

(2)要一个电话一个电话的核对,尤其是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时间节点。

(三)对人证的质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证人四类)

1.证人的质证问题

(1)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2)证人可以分为四类:

①目击证人。

鉴于毒品犯罪案件的隐秘性,目击证人较少。

②侦查机关的线人。

毒品犯罪案件中,线人的情况较多,控制下交付、犯意引诱数额引诱,双重引诱。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院通知线人出庭,侦查机关会提前安排线人不出庭,导致法院找不到线人类的证人,无法出庭。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尤其是毒品数额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线人的存在,被告人可以不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属于控制下交付。

③购买毒品的下家人员。

毒品犯罪属于对合犯,辩护律师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

对于同案审理的,应当注重发问和质证的方式。

对于没有同案审理的,应当申请法院调取其庭前供述以及相对应的案件处理结果,尽一切可能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

④吸毒人员。

侦查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应当出庭。

笔者办理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贩毒案件,法院两次去太原市戒毒所开庭,核实被告人贩毒的案件事实,共计指控六起贩毒指控,最后推翻两次贩毒的指控。

(3)对证人如何进行具体质证:

①证人的神志,尤其是吸毒人员;

②是否有利害关系;

③证人应当知晓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客观情况;

④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控制下交付);

⑤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尤其是凭口供定案,现场未查获毒品的案件。

2.对出庭鉴定人的质证。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鉴定人一经控辩双方申请,法庭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无条件出庭,否则,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与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内容一致,本人将这部分的内容放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中。

3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质证

(1)出庭侦查人员陈述的必要性。

①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冻饿晒烤以及其他的方法。

②犯意引诱、数额引诱、双重引诱的情节存在。

(2)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之下的质证。

①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

②结合入所健康体检记录、首次有罪供述、与其它同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前后的有罪供述变化等情节综合进行质证。

(3)对侦查人员犯意引诱、数额引诱、双重引诱的情况之下的质证。

毒品案件的特点,一般存在侦查人员引诱的问题。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毒品案件来源、被告人的陈述、被抓获的特殊情节、公安机关的新闻稿等进行综合性的质证。

4.对出庭专家证人的质证

(1)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由公诉人或辩护人申请出庭,就专门性的问题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

(2)目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是辩护律师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

(3)应当先由专家证人出具书证审查意见,后出庭陈述。

(4)毒品犯罪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对毒品的鉴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质证。

(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1)本人24年的刑辩经历,总结经验:任何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鉴定意见至关重要。任何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鉴定意见,如一个正常人行走的双腿一样,缺一不可。

可以毫不过分的认为,打刑事案件即是打鉴定。不会打鉴定意见的律师,不能说是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

(2)审查鉴定人的资质。

(3)结合鉴定意见的检材提取、封存,判断检材的来源以及是否被污染。

(4)审查鉴定的程序和内容。

(5)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告知被告人,尤其是同案被告人出查获的毒品,鉴定后未告知被告人的情况。

(6)两个案例:

①目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100余公斤冰毒的贩毒案件,对其贩卖给下家梁某某的毒品的鉴定意见就没有告知宋某某。

②2017年2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辩护的上诉人李某某被控运输毒品5公斤海洛因的案件,鉴定意见出现严重问题,5公斤海洛因检材提取是0.1克,鉴定意见表述的检材是1克。

(五)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行质证(三种情况)

1.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质证(辨认、发表意见、互相辩论、互相质问)

(1)合法性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客观真实性质证

(3)关联性质证

2.对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质证

(1)合法性质证

(2)客观真实性质证

(3)关联性质证

(4)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一致性的比对

(5)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矛盾点的比对

3.对非同案的但同案处理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质证

(六)对重大立功线索的质证

1.被告人提供重大立功线索的问题。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大立功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查证属实,即使远远超过判决死刑上线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之下可以免死。

辩护律师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多问几个为什么。

(1)重大立功线索的真实性质证,重大立功事实是否存在

(2)被告人是在什么背景之下进行的揭发检举

(3)被告人是在哪个阶段进行的揭发检举,为什么不在侦查阶段揭发检举

(4)重大立功线索的价值考察——是否足以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免死?

(5)重大立功线索的案件是否应当包括量刑三年以下的一般性刑事案件?

(6)重大立功线索与本案的关联性,检举的同案被告人与检举的不同案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重大立功线索的质证

3.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所提重大立功线索的落实问题

4.侦查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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