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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5年8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创始人、中国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下简称“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在1998年办理的马某被控贩卖10500克海洛因一案中,将“死囚”辩成“无罪”,一战成名。

概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量犯,毒品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有对毒品进行了实际的占有和支配的事实,且其占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非法的。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行为人持有毒品数量须达到以下要求: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关于行为人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可以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关于明知的认定。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关于本罪的认定:行为人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肯定有一定的目的或者用途,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毒品来源于他人制造、帮助他们窝藏、转移毒品等时,行为人应直接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事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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