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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雷庭案判决书的几点看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2-14
 

对雷庭案判决书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有选择性的使用证据,认定的事实不是事情的全部,以偏概全,判决错误。

判决书认定“被害人陈浩东欲取其轻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被正在执行任务的三、四名防暴队员拦住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未搜查到管制刀具等。被害人陈国华见状后,便上前质问,防暴队员将其抓住,被告人雷庭打了陈国华几巴掌。后被告人雷庭便下令给陈国华、陈浩东戴上手铐,推上停放在现场的一辆警车。”

判决书认定的该部分事实存在以下问题:

1、陈浩东是警方认定的重点嫌疑对象,现场未搜到管制刀具并不能排除他的其他嫌疑。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与雷庭在现场分工时,陈告诉雷庭来取这两辆摩托车的人为重点盘查对象(该事实有陈、雷等多人和在现场的农贸市场保安郭学清的证言互相印证),而陈浩东正是要来取摩托车的人。

2、防暴队盘查陈浩东的行为,与陈国华阻挠执法的行为是同步进行的,判决书却无视事实,认为警方搜查陈浩东后未发现管制刀具,此时陈国华才“见状”“上前质问”,完全将事情发生的时空顺序人为的做了“调整”。事实是,警方在盘查陈浩东的同时,陈国华冲进警戒区,与防暴队员和雷庭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在这种混乱的情形下,防暴队虽然未在陈浩东身上搜查出管制刀具,但是口头盘问等深入盘查的行为被迫中断,整个执法过程并未完全结束,雷庭现场决定将其强制带离继续盘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3、陈国华不仅仅只有“上前质问”的行为,事实是他实施了阻挠警察执法的行为。(1)冲击警戒线。陈国华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区,与防暴队员发生肢体推搡。检方非法提供了现场录像可以证实该事实,并有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等多份证据互相印证。(2)辱骂执勤民警。现场录像有雷庭与陈国华互相指指点点的视频,雷庭供述互相印证。(3)推搡执勤民警。陈国华在冲击警戒线时与防暴队员有推搡,在和雷庭接触时也有推搡。该问题有现场录像和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互相印证。(4)陈国华等人当晚是醉酒状态,按常理推论,陈有过激行为是正常的。综上,陈国华在现场阻挠警察执法的事实存在,警方将其强制带离,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4、雷庭打了陈国华几巴掌不是事实。现场录像显示,雷庭当时手心向外有三个推的动作,按照常理推论不可能是殴打或者扇耳光的行为,雷庭的供述亦表示是双方互相推搡。

二、判决书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雷庭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判决一出,洋浦公安局民警一致表示愤慨。当然也有少数民警认为,在当下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下有这个结果是不幸中的万幸,可以接受。大部分民警认为,此判决结果不能接受,雷庭无罪,应坚决上诉。

    该判决对公安执法影响深远。盘查是警察勤务中最基础、最频繁的一项。该判决书的逻辑是,警察现场盘查未发现管制刀具,就不能再将被盘查对象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查,否则就是非法拘禁。按照这样的逻辑类推,警察跟踪一个形迹可疑的窃贼,拦截盘查后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就不能再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查,否则就是非法拘禁,等等。如果法官们说只要现场盘查没有结果,就不能再把人带到公安机关,那么警察今后除了抓现行,别的什么也不能做了。

相关文书链接:

海南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开庭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二)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书

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书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国家副主席近习平)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长曹建明)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公安部长孟建柱)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周永康书记)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曹建明检察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王为璐书记)

雷霆父亲的反映函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对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雷庭的取保候审申请

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2010年8月6日晚加勒比娱乐城现场监控

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鉴定结论

陈焕鹏的控告函

 

相关报道链接:

广东珠江频道《午间说法》报道王思鲁律师办理【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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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雷庭警官涉嫌非法拘禁案2011年9月14日的庭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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