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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警雷庭事件的符号意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2-18

 

海南民警雷庭事件的符号意义

作者:陈妮  厦门大学法学院

一个案件,两个版本,检方力控雷庭暴力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辩方痛斥检方机关算尽、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一个是身挟重权、外披国家盾牌的公权力机关,一个是身经百战、老谋深算的著名律师,于是之于看客,此战惊心动魄,精彩绝伦;但之于本案的被告人雷庭,逃离是非之地,免除牢狱之灾才是心中所愿。此案终于在本月9日暂时落下帷幕:东方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雷庭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被告人雷庭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虽身负有罪之名,但这已是博弈之结果。

雷庭案审理之初,特别是在检察院频发“有罪推定”通稿之暗示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特别是以法律监督为职责的检察官将平日手握特权、耀武扬威的警察送上被告席,向世人昭告着对特权的打击,对公民自由的捍卫,更是让素来“仇富”“仇权”的人们拍手称快。但这次本可载入荣誉簿的控诉,却随着证人陈焕鹏、邓升明等人的证词在大众视线之下的曝光,使其从一开始的“理直气壮”转为后来的“千夫所指”。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在看这幕法律戏剧之初就搞错了正反派。

我辈平头之百姓在围观看热闹之际,不禁感慨:警察检察本同根,刑讯相煎何太急!但这也正是该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缘由。当今中国社会的处于转型阶段,社会心态普遍浮躁,矛盾凸显,人们对社会和生活的不满极易发泄在身处执法一线的民警身上。有的人受到法律打击处理后,利用控告、申诉渠道,或借机制造事端,对民警进行报复。甚至在警察这个国家执法机构之上存在着一个超越法律,凌驾于众多国家机器之上的特殊群体或者组织,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团体。这些涉黑组织或团体一旦与公权力相结合,某些官员为谋私利而为其撑开的保护伞,就能极大压制身处基层的警察。

我国法律素来重权利之宣告而轻权利之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中都有规定,但都没有成为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而一旦这些宣告式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法律无从对之进行救济,这也是办案机关违规办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此外,如何保护基层警察的执法权益也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难题。基层警察在多数情况下是政府的具体化,是执行拆迁、罚款、计划生育等敏感任务的主要力量。一面是愤怒的民意、险恶的犯罪,一面是必须完成的职责,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明哲保身,犹如独木行舟充满风险,稍有不慎即有灭顶之灾。因此,该案成为一个符号的原因也在于此:权利本位意识淡薄,人人都有成为被告的危险;强调政治藐视法治,警察也变弱势群体!

相关文书链接:

雷庭刑事上诉状

海南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开庭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二)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书

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书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国家副主席近习平)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长曹建明)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公安部长孟建柱)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周永康书记)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曹建明检察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王为璐书记)

雷霆父亲的反映函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对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雷庭的取保候审申请

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2010年8月6日晚加勒比娱乐城现场监控

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鉴定结论

陈焕鹏的控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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