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警雷庭事件的符号意义
作者:陈妮 厦门大学法学院
一个案件,两个版本,检方力控雷庭暴力执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辩方痛斥检方机关算尽、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一个是身挟重权、外披国家盾牌的公权力机关,一个是身经百战、老谋深算的著名律师,于是之于看客,此战惊心动魄,精彩绝伦;但之于本案的被告人雷庭,逃离是非之地,免除牢狱之灾才是心中所愿。此案终于在本月9日暂时落下帷幕:东方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雷庭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被告人雷庭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虽身负有罪之名,但这已是博弈之结果。
雷庭案审理之初,特别是在检察院频发“有罪推定”通稿之暗示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特别是以法律监督为职责的检察官将平日手握特权、耀武扬威的警察送上被告席,向世人昭告着对特权的打击,对公民自由的捍卫,更是让素来“仇富”“仇权”的人们拍手称快。但这次本可载入荣誉簿的控诉,却随着证人陈焕鹏、邓升明等人的证词在大众视线之下的曝光,使其从一开始的“理直气壮”转为后来的“千夫所指”。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在看这幕法律戏剧之初就搞错了正反派。
我辈平头之百姓在围观看热闹之际,不禁感慨:警察检察本同根,刑讯相煎何太急!但这也正是该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缘由。当今中国社会的处于转型阶段,社会心态普遍浮躁,矛盾凸显,人们对社会和生活的不满极易发泄在身处执法一线的民警身上。有的人受到法律打击处理后,利用控告、申诉渠道,或借机制造事端,对民警进行报复。甚至在警察这个国家执法机构之上存在着一个超越法律,凌驾于众多国家机器之上的特殊群体或者组织,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团体。这些涉黑组织或团体一旦与公权力相结合,某些官员为谋私利而为其撑开的保护伞,就能极大压制身处基层的警察。
我国法律素来重权利之宣告而轻权利之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中都有规定,但都没有成为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而一旦这些宣告式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法律无从对之进行救济,这也是办案机关违规办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此外,如何保护基层警察的执法权益也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难题。基层警察在多数情况下是政府的具体化,是执行拆迁、罚款、计划生育等敏感任务的主要力量。一面是愤怒的民意、险恶的犯罪,一面是必须完成的职责,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明哲保身,犹如独木行舟充满风险,稍有不慎即有灭顶之灾。因此,该案成为一个符号的原因也在于此:权利本位意识淡薄,人人都有成为被告的危险;强调政治藐视法治,警察也变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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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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