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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13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关于犯罪嫌疑人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

律 师 意 见 书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受区某文家属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蛟某镇迳某村犯罪嫌疑人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为区某文提供法律帮助,目前,该案处于高要市公安局侦查阶段。

基于维护区某文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高要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等因素的考虑,本着依法办案、实事求是、诚恳善意的态度,现就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批捕时参考。

案发后,我们对案件作了全面分析和深刻论证,并初步形成了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我们的总体观点是,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而言,区某文等人与林木运输承包商黄某五之间的纷争属民事侵权纠纷,区某文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亦无任何违法之处可言,高要市公安局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来处理于法无据。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及其它不良后果的发生,建议贵院对区某文等人作不批捕处理。

本案的基本事实

高要市蛟某镇迳某村委迳某村的乡村道路是十几年前按人口筹集资金和政府补助才兴建的乡间公路,公路修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过往车辆只能限载5吨才许可通行。

近年来,由于林木运输承包商黄某五运桉木途经此地长期超载,损坏了道路和毗邻建筑物,造成村民区某文、区某生、区某生、区某九、区某金等人的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共有6间房屋已开裂下陷,其中两间砖木结构的呈十几公分裂缝,围墙倒塌,周边房屋及乡道路况出现险情。

在此之后的数日内,黄某五就补偿费用事宜与村民双方谈了几次,黄以补偿费用过高为借口,一直故意不谈妥。

,黄某五在协议未谈妥的情况下擅自装了8大车木材,每车超载15吨以上,强行违约运木,被村民拦阻,村民叫他把车停下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他才能运走木材。村民在自筹资金修建的乡村道路上再次阻止黄某五继续侵权行为,是由于镇政府13天前宣布村民与黄某五自行协商解决,黄某五擅自违约引发的。黄某五竟向110报假案,捏造村民对他敲诈勒索事实,误导蛟某镇林副书记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带一批民警到场,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迳某村村民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林予以刑事拘留!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区某文等人与林木运输承包商黄某五之间的纷争属民事侵权纠纷,应寻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区某文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亦无任何违法之处可言,建议贵院对区某文等人作不批捕处理。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

一、本案产生的背景是:黄某五贿赂收买、串通相关人员,虚构“敲诈勒索”事实,诬告陷害区某文等村民,且有关人员对不久前发生的迳某村因500亩山林纠纷“民告官”胜诉一案耿耿于怀,借机报复。

本案产生于以下背景:

背景之一:黄某五因超载运输受到区某文等村民基于履行《补偿协议》的合法阻拦,便心怀不满,贿赂收买、串通相关人员,向110报假案,捏造村民对他敲诈勒索事实,误导蛟某镇林副书记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带一批民警到场,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区某文等村民予以刑事拘留。,黄某五因超载运输与村民第一次发生纠纷报警后,蛟某镇赵某洲、区某强等镇干部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和民警上午11时到场后,没有听村民反映情况,只是单独与黄某五到村委会代销店密谋6小时才与村民见面就是一个例证。

背景之二:,迳某村因500亩山林纠纷,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高要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该院作出判决,民告官胜诉。新华网刊发“农民争地7年无果,法院判决高要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文,全国各大网站转载。为此,高要市政府在作出“调处决定”,以双方没有提出审查双方林权证是否属合法的申请为由作出一山两证有效的决定,报复迳某村。

因此,本案不排除有关人员对上述 “民告官”案耿耿于怀,借机报复迳某村的可能性。

二、区某文等人与林木运输承包商黄某五之间的纷争属民事侵权纠纷,应寻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

本案因黄某五违反迳某村的乡村道路限载5吨才许可通行的规定,长期大量超载运输木材,造成地基下沉、道路毁损、房屋震裂等侵权后果而引发,为此,区某文等村民在蛟某镇党委领导、派出所领导的主持下,并按照镇干部赵某洲代表镇政府所作由黄某五暂先支付村民房屋维修费壹万元整的决定,与黄某五签订了《补偿协议》,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并约定“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此协议是在上述有关领导在场、区某文等人与黄某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完全合法有效,此协议的签订是区某文等人与黄某五之间产生侵权纠纷及其解决办法的开始。

,黄某五在协议未谈妥的情况下擅自装了8大车木材,每车超载15吨以上,强行违约运木,区某文等村民根据协议规定,叫黄某五把车停在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他才能运走木材,这是区某文等村民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其与黄某五之间侵权纠纷的继续。由此可见,区某文等村民与黄某五之间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的侵权纠纷且尚未了断,此类纠纷,无疑应通过争议双方和解、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主持下的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高要市公安局将此类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强行通过刑事手段刑拘区某文等村民,于法无据。

三、区某文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本不构成此罪,亦无任何违法之处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

其一,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而为 。

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其二,采用上述手段索要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

区某文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根本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在:

1.区某文等人根本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区某文等人之所以叫黄某五把车停在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运走木材,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双方所签《补偿协议》,防止因超载造成地基下沉、道路毁损、房屋震裂等侵权后果的发生,这是区某文等村民为解决其与黄某五之间的侵权纠纷,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明显具有合法性,根本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2.区某文等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区某文

等人叫黄某五把车停在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运走木材,是完全按照其与黄某五在有关领导在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补偿协议》的约定行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既没有以恶害相通告“威胁”黄某五,也没有抓住黄某五的某些把柄“要挟”他,只是要求其“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放行”,并没有向对方提出任何交付财物要求,因而也就不存在“索要”并“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问题,更何况黄某五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侵权行为人。

因此,区某文等人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无任何违法之处可言。

四、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及其它不良后果的发生,建议贵院对区某文等人作不批捕处理。

综上所述,认定区某文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区某文等三人被刑事拘留后,迳某村村民对区某文等三人蒙冤受屈祸从天降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加之对不久前市政府关于迳某村500亩林权纠纷的不公处理已激起民怨沸腾,村民们上百人之众聚集一起已如干柴烈火,群情激愤,他们多次采取聚众到省政府、林业厅越级上访、静坐等过激维权行动,对政府部门的抗拒心理和敌对情绪与日俱增。本案的发生如火上加油,极有可能成为引起群体性、骚乱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造起一方社会动荡,并且可以预见的是,媒体将跟踪报道此案,贵院将有可能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将接踵而至!

最近,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某国在充分肯定粤东四市和梅州市“三打”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时指出,当前“三打”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打击出现简单化、扩大化倾向,群众反映执法犯法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办案。如为迎合情势需要或基于其它案外因素考虑,强行纳入刑事程序追诉区某文等人,高要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将大打折扣,高要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将受到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其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理念将受到质疑。

为此,我们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及案件背景、“维稳”隐患等实情,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三打两建”活动的良好环境出发,对区某文等人作不批捕处理。

此致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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