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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决定成败——黄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13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黄某某家属:

笔者对贵方提供的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该判决书对黄某及辩护律师在一审中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均予以回应,但是辩护律师及黄某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控方证据)与有利的证据线索(辩方证据)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逻辑清晰的辩护方案,更没有抓住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有罪并判决无期徒刑(尽管量刑过重)也就不足为奇了。现仅依据贵方的一审判决书、律师辩护词、质证意见等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以供参考。

一、一审辩护律师及黄某的辩护意见归纳及评析

一审辩护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方)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经偿还了YC公司的钱款;对于所欠HL实业有限公司的钱款,也愿意积极还钱,并具有偿还能力。故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适合民事法律调整。为此,一审辩护律师还当庭举出还款计划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还款能力;另举证借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张某向艾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由黄某担保的事实。

1.笔者评析:一审辩护律师以“黄某在客观上已经偿还了YC公司的钱款”意图来论证被告人黄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的理由并不充分、在法律上和逻辑上也难以成立:

首先,在逻辑上来说,即便黄某在客观上已经偿还了YC公司的欠款,但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对HL实业公司2000万元的诈骗而非对YC公司钱款的诈骗,一审辩护律师的此种说法给法庭的印象是典型的问东答西、文不对题的辩护思路。

其次,一审辩护律师没有充分分析论证黄某客观上归还YC公司钱款的行为与本案被控诈骗HL实业公司20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没有高水平律师的专业分析论证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的),简单的堆砌列举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再次,即便上述论述成立,但集中这一个点上显然是无法充分证明黄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诈骗的故意,除了论述两者之间的无罪关联之外,还得就涉嫌诈骗HL实业公司2000万元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一审辩护律师在这些方面显然是欠缺的。

最后,要论证被告人黄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是需要对黄某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的行为及证据材料(含控方及辩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而不失偏颇的有利于我方的质证(质证也是博大精深)与辩论、进行逻辑严密的专业分析和论证才行。而这些方面的工作,一审辩护律师显然是遥不可及、难以胜任的。

2.一审辩护律师还认为“对于所欠HL实业有限公司的钱款,也愿意积极还钱,并具有偿还能力。故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适合民事法律调整。为此,一审辩护律师还当庭举出还款计划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还款能力;另举证借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张某向艾某借款人民币660万元并由黄某担保的事实”。对此,笔者的评析意见是:

首先,且不说“愿意积极还钱,并具有偿还能力”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即便上述情形成立,在逻辑上和法律上也不能充分地论证就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诈骗犯在骗取钱财之后,为了逃避罪责,有意对受害人出具还款计划书甚至进行实际赔偿的情形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只会影响量刑(酌定从轻),但对定罪却毫无影响。因此,一审律师的上述观点及理由既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逻辑上和法律上又难以成立,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也就理所当然。

其次,还款计划书与证明黄某具有还款能力是两回事,是不能划等号的。换言之,还款计划书是无法证明一个人的经济实力或履行能力的,需要其他的能证明其经济实力的物证、书证才行,否则便是画饼充饥。因此,一审辩护律师当庭举出的还款计划书一份意图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还款能力显然是荒唐的。

再次,“一审律师另举证借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张某向艾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由黄某担保的事实”意图证明被告人黄某对张某借债900万,并意图证明张某将所出售承兑汇票所得款项中的1000万元转给黄某是用于证明黄某900万债务的举债成立,这种说法即便成立,也不能否定这1000万元是涉嫌诈骗的2000万元的一部分,换言之,若2000万元诈骗的事实成立,而作为其中的1000万元即便用于张某对黄某的900万元债权,那也只是被告人对涉嫌诈骗赃款的处置方式,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由此可见,一审律师想用此借款来否决诈骗的成立是属于没抓住要点、鱼目混珠、混淆法院视听的说法,这种说法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难以成立的。

综上,由于作为“内行”的一审辩护律师因或没抓住要点、或没充分质证和论证、或依法不能成立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辩护,作为“外行”的被告人黄某更无法进行有效的“专业训练”和有利辩护了(没有专业律师的有效指导、无法扬长避短、被控方牵着鼻子走向有罪、罪重),两者更谈不上形成有效的合力了。

二、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及评析

1.一审判决一方面并没有认定第一起“一票二卖”(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构成诈骗(由于后来已归还上);另一方面,一审判决却认定了第二起“一票二卖”(2000万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构成诈骗(由于后来未能归还给HL实业有限公司遂报案引发此案);从结果上来看,一个已归还一个未归还。但从性质上来看,两者应该并无本质的区别。换言之,纵观本案,要么两起事实都构成诈骗,要么两起都不构成诈骗,并不存在区分对待的情形。再换言之,仅以结果是否归还来作为判断罪与非罪(在此仅指诈骗罪)的标准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是属于客观归罪,与欠债未还区别何在?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采用双重标准认定两起性质相同的事实在逻辑上也是相互矛盾的。

2.从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来看: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构成诈骗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赵某的证言、黄某的部分有罪供述这些证明力薄弱的言辞证据,缺乏证明力强的客观证据(物证、书证)予以证明。

其次,一审判决忽略了证人赵某的证言系孤证且是否符合常理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忽略了被告人黄某的部分有罪供述存在侦查机关诱导欺骗非法取证的情形进而影响到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再次,一审判决也忽略了被告人黄某的辩解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其前后笔录供述的相互矛盾的如何解释问题。

最后,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案发后因无力偿还而选择逃跑(尤其是关于逃跑的事实)也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可见,由于存在上述证据不足的诸多问题,即便一审判决认为“一票二卖”在法律上构成诈骗的定性成立。但在证据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之目的及客观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3.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人合谋“一票二卖”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事实。这是一审判决将其定罪量刑的核心。但纵观一审判决认定的一系列书证、言辞证据来看:

首先,先不说本案认定两被告人合谋实施“一票二卖”的行为存在证据不足之处(主要证据为证明力薄弱、甚至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且不说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里有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辩方未充分利用),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如通过详细阅卷和有效会见,会发现更多对我方有利的无罪证据材料。而对这些证据材料,辩护律师要充分加以利用,同时对控方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要进行有效的反击。如果一个案件中,既有有罪的证据材料,又有无罪的证据材料,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这样的案件在法律上是属于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案件。但本案中,上述两种武器一审辩护律师未能有效利用。

其次,在法律上,即便存在“一票二卖”的行为,也不必然等同于诈骗罪的成立,在逻辑上也是不能划等号的。要看银行承兑汇票“一票二卖”的行为是否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并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去实施这些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一票二卖”行为只能属于民事债务纠纷。还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综合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才能成立犯罪。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将“一票二卖”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皆依据不足,属于擅自降低诈骗罪入罪标准的情形。

最后,构成诈骗罪是一个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的过程。对此案做无罪辩护,是需要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发问、质证、举证、发表辩护意见、书面辩护词各阶段发挥相当的功力,同时需要对被告人黄某进行“专业训练”、需要其专业配合形成有效合力才行。

三、本案无罪辩护的思路及报价

1.基本思路:如上所述,由于一审委托人选择律师的失误、黄某本人的失误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使法官形成无罪的内心确信,进而导致黄某被一审法院重判为无期徒刑,既错失了一审有效辩护的良机,也加大了二审律师辩护的难度。由此可见,本案若想得到理想的判决结果,必须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才行。本案的结果,要么无罪,要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无罪不是天上自动掉下来的,更不是空想“意淫”出来的。本案需经专业律师做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才可能达到。

另外,只有方案的设计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实施者,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其他人实施只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因为不同律师的技能水平是不同的,如同医生一样。而且,现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只是提纲,真正详细、有效的应对方案将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能最终形成,是需要根据阅卷、会见、调查及庭审的情况随时变化调整的。

2.收费标准:此案若由笔者办理,二审阶段律师费不低于N万元(不含发回重审阶段,差旅费、住宿费、打印费等工作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约定包干。此案重大、复杂,案卷材料估计上万页,律师付出的精力和智力成本都很大,而且还涉及到金融票据方面的复杂疑难问题);当然,笔者依法依规不承诺结果和关系(关系在无罪辩护中是起反作用的),但一旦接受委托,一定全力以赴、亲力亲为。

本案已进入最后关键阶段,是选择争取无罪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律师至关重要,眼光至关重要;同时,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奔驰与宝马永远不可能廉价获得,以上意见供贵方参考。

最后,此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仅供内部参考,不得外传,对违者笔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 律师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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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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