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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督办的年度大案,争取了无罪不起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5-23

一起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挂牌督办的年度大案

——如何在庭前辩护达到无罪不起诉效果

金牙大状丛书《成功无罪辩护:王思鲁律师专辑》

导读:

这是一起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的要案,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提前宣判”的铁案,最终因王思鲁律师全方位的辩护策略和孜孜不倦的努力,从多方面论证赖某某不构成犯罪,并成功推动重新鉴定程序,得出“赠品为合法出版物”的关键鉴定意见,最终得以让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全国中小学开学在即,不少主流媒体开始报道广东“教辅图书盗版”“非法经营”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当事人——赖某某,是广东一家合法从事图书销售的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以下称教某学公司)是广东教育出版界最重要的几家公司之一,作为正版书商,他本身就是盗版书的受害者,却莫名蒙冤被控成为“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成为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侦查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被列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六大挂牌案件犯罪嫌疑人。

2011年3月8日,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对广州教某学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某学公司”)及其负责人赖某某非法出版经营的举报。

当月21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教某学公司位于花都区某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相关物品,同时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对登记保存的前述物品进行鉴定,广州出版物鉴定委作出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认定《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没有出版社、没有书号,私自印刷、非法出版。

当月25日,赖某某、张某浩被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控非法经营一万多册《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没有出版社、没有书号,赖某某等人当天被刑事拘留。

根据侦查机关指控,非法经营一万多本图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制定

3月22日,赖某某和生意伙伴张某浩把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王思鲁律师。

在沟通中王思鲁律师了解到:

1.侦查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一万多册《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其实它们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

2.赠书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

3.对于这些赠书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只对赠书单独做了鉴定,并未随《中考必备》一同整体鉴定,而且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鉴定意见实际上完全忽略了学名出版社已经审查内容并查验样书的事实。

王思鲁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定赖某某等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本案的关键——鉴定意见和程序等皆存在疑点和瑕疵。

此时侦查机关所掌握的鉴定意见、查封的一万多册赠书以及被羁押的赖某某等共同形成了一个看似完整的“人赃俱获”局面,此案该如何破局?

王思鲁律师的辩护策略是:

第一,本案的关键就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本案鉴定意见,不论是程序还是意见,都有明显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应该申请相关部门对涉案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向侦查人员、文化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意见书》,从所谓非法出版物是正规出版物的赠品、鉴定意见缺少合法性和真实性、赖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出版的故意以及本案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四个角度说明赖某某无罪;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鉴于赖某某等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尽快让赖某某恢复人身自由,是当务之急;

第四,应该马上拿到能证明图书性质的关键事实证据,即学名出版社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赠书搭配《中考必备》一同出售,不是非法出版物。

提出关键法律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时间紧迫,不容拖延。

在充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之后,王思鲁律师星夜撰文,写出了多份从事实、证据和法理等多角度出发论述赖某某等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共计几万字,分别依法提交给办案警官、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及广州市检察院。

王思鲁律师在提交的意见书中提出:

赖某某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一、《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

关于这些赠书的性质,学名出版社在一份证明中做了如下说明:“《教某学公司·广东中考必备》系列是我社正式出版物(含: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语文和英语小册子),特此证明。”

这些赠书虽没有标明出版社、书号,但内容并无不妥,也未标明售价,不能单独发行,客观上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动用刑法来调整;再说,虽然出版社对于这些赠书形式的“合法性”没有最终的确认权,但是,在学名出版社对这些赠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且查验包括赠书在内的样书之后才对《中考必备》附赠这些赠书。而且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这些赠书的性质进行定性,赖某某主观上完全不知这种行为会违反法律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

但是,这些赠书完全不可能单独流入市场,因为在正式进入发行渠道之前,这些赠书全都会与《中考必备》一起包装。如果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的《中考必备》彻底分开,那么无出版社、无书号,从表面看似完全的非法出版物,但实际上,其内容以及通过附赠的形式随《中考必备》发行是经过学名出版社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存在问题,也是学名出版社存在的问题,不可能由赖某某承担责任。

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实际上是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且事后也未送达当事人,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而且,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在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听取赖某某以及学名出版社的陈述,完全忽略了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且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同样包含这些赠书的事实,事后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

人为地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这一附赠品与《中考必备》分离委托鉴定,而且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送达鉴定结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直接作为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对此,赖某某在必要的时候将申请新闻出版部门对这些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新鉴定。

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所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但在本案中,教某学公司发行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这些“非法出版物”,作为发行商负责人的赖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

对于在正式出版物中附赠资料这一行为的性质,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何况,赖某某仅仅是一家图书零售、批发单位的负责人,在有专业出版社出具正式出版物证明且样书也通过查验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上述赠书涉嫌非法。赖某某坚信《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中考必备》附赠完全合法,这一点从赖某某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其进行调查时主动配合并希望尽快查清事实的态度也可以反映出来。而且,《中考必备》本身也长期被盗版侵权,我作为法律顾问,尽管不知赠书的情况,但也受托在该套丛书后面为教某学发表了打击盗版的律师声明。试想,如果赖某某知悉甚至有丝毫怀疑《中考必备》涉嫌非法,又怎么可能如此高调而又大费周章地去打击盗版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赖某某在主观方面完全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四、《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附赠,赖某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王思鲁律师指导赖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情况反映函》,指出本案可能有侦查机关配合商业竞争对手诬告嫌疑!



(《情况反映函》截图)

另外,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力求尽快恢复赖某某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申请书》(节选)

事实与理由:

赖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于 2011年3月25日经贵局决定刑事拘留。本案中,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一万多册,表面上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赠送。其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对于这些赠书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鉴定意见实际上完全忽略了学名出版社已经审查内容并查验样书的事实,是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事后也未送达,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这些赠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配套,赖某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赖某某年事已高,心脏经常出现问题,并不适合羁押。

综上,对赖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现特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由本人作为保证人,望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2011年4月29日,在王思鲁律师的努力下,在赖某某等在被羁押35天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至此,赖某某在“37天黄金时间”内得以成功取保候审,案件即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而律师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委托有关部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将涉案赠书和《中考必备》作为一个整体鉴定,必然会产生有利于赖某某的结果。

重压之下乘胜追击,反复争取重新鉴定

2011年9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将广州“3·21”非法经营教辅图书案等6起案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以此为突破口,加大对违法违规中小学教辅材料的整治力度。


新闻中提到“~~公安部门已将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赖某某、公司主管张某及广州锦昌印务有限公司主管李某抓获归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转眼,全国各大主流媒体纷纷报道,虽然赖某某非法经营教辅图书案还没有宣判,甚至未开始庭审,但在主流媒体的语境中,已使用“抓获归案”“查处”等明显有倾向性的词汇,大有未审先判、媒体宣判之势。

9月23日,侦查机关再两次补充侦查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案再审查起诉阶段被扣上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扫黄打非办公室督办的帽子,被国家级媒体作为“犯罪典型”报道,办案难度和压力陡然增大!

争分夺秒,争取主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面对此种不利局面,王思鲁律师马上开始组织应对策略:

第一,正式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由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中考必备》及其附赠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与《教师用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鉴定。

第二,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强调赖某某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

第三,指导赖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情况反映函》,在说明自身并为犯罪的同时,再次强调本案明显有侦查机关配合商业竞争对手诬告嫌疑!

《申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申请书》(节选)

申请事项:

申请由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中考必备》及其附赠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与《教师用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鉴定。

申请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作为广州教某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万多册图书,表面上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其内容已经学民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民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曾于 2011年3月21日前往教某学位于花都区广花一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上述赠书为非法出版物为由,进行了现场登记保存。而在提交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时候,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并没有将《中考必备》连同《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一起提交。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将这些赠书作为“单独出版物”理解,因此作出了这赠书是“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

实际上,这些赠书实际上无法与《中考必备》这一正式出版物分离而单独出售,这些赠书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应该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委托鉴定。

而且,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在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听取赖某某以及学民出版社的陈述,完全忽略了这些赠书随同《中考必备》的样书已经学民出版社审查的事实,事后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

人为地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这一附赠品与《中考必备》分离委托鉴定,而且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未送达鉴定结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直接作为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因此,作为认定赖某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重要证据,有必要申请广东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这些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新鉴定。

胜利曙光:鉴定程序重启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王思鲁律师多次申请和呼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终于委托相关机构,将涉案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被查获的图书均为合法出版物”。

此鉴定意见一出,可谓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了此前办案机关的有罪指控的依据——既然被查获的“赠书”是合法出版物,那销售合法出版物的赖某某自然无罪!

最终结果 :不起诉!

本案在历经两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2年11月23日,也就是在新的鉴定意见正式得出后的仅仅数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全案四被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后记

这一起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要案,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提前宣判”的铁案,压力和阻力可想而知,但在王思鲁律师全方位的辩护策略和全力以赴的努力下,当事人最终得以避免牢狱之灾。

办完此案后,王思鲁律师回忆,为了此案,他曾连续数日只睡不到3个小时,但依然保持了极高的专注力和旺盛的精力投入此案。

本案罪名性质上,看似没有王思鲁律师以前所承办的云南马某明被控巨额贩毒案、海南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案那般严重。但是,对每个承受者及背后的家庭而言而言,无疑都是一场巨大的灾难。作为办案律师,唯有一视同仁,全力以赴,方能拯救委托人于水火和对得起心中对法律之信仰!

王思鲁律师针对本案,曾专门撰文回顾:

“是什么力量促成这迟到的公正?

是扎实的证据和法律,特别是重启鉴定程序得出了“合法出版物”的结论。

在如何演绎、“诉说”无罪的论点和论据的艰难曲折过程中,律师团队同事周峰剑、吴茂树,吴杰臻、李文付出了卓越的贡献。

我还是要为“体制内的健康力量”而歌。是一群有良知、懂法律、能抗(非法之)压的人主持了正义。

尽管正义来得迟了点,我们仍要为此而醉,记念一段艰难的历程。”

案情时间表

2011年3月7日

执法机关接到针对赖某某的举报

2011年3月21日

执法总队查封赖某某经营场所

2011年3月24日

学名出版社向出具情况说明“赠书合法”

2011年3月24日

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赠书为“非法出版物”

2011年3月24日

公安机关立案

2011年3月25日

赖某某移交公安局拘留

2011年4月

王思鲁律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

2011年4月14日

赖某某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情况反映函

2011年4月29日

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赖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1年09月08日

新华社报道,赖某某被列为国家新闻版署督办大案犯罪嫌疑人

2011年9月22日

王思鲁律师向公安局提交意见书

2011年9月23日

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9月-11月

王思鲁律师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

2011年11月21日

赖某某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情况反映函

2012年11月23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撰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 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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