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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证据,让委托人在黄金时间走出班房!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6-09

充分运用证据,让委托人在黄金时间走出班房!

——假冒涉外商品商标罪第三十天无罪释放辩护手记


选自:金牙大状丛书《无罪---赢之道》

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地追求更加卓越,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倾其所有地投入,以智慧、时光和辛劳为生命、为自由辩护,以大量成功案例为光辉的刑辩事业加冕。

——题记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在一般的涉众型犯罪中,批捕的最长时限为37天,这就是律师常讲的“黄金37天”。怎样运用证据,突破警方证据链条,在37天内回归自由,是专业刑辩律师的“技术活”。

2016年9月,张王宏律师在承接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充分挖掘和发现证据,加以专业的分析运用: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在委托人被拘留的第31天,重新回到未满一岁的女儿和妻子、家人的身边。

一、缘起:“错误”的刑拘

胡先生的亲戚开一家眼镜店,主要销售国外某品牌的隐形眼镜。胡先生在店里帮忙,负责女式眼镜框的销售。9月底,在打击假冒商标产品行动中,店老板、老板娘被刑拘,同时,胡先生也被公安“错误”刑拘了。

9月27日,当抱着未满周岁的胡某某的妻子胡女士,找到张王宏律师跟他提供了上述案件经过。

在她看来,之所以丈夫是被“错拘”的,是因为他负责的产品跟老板涉及假冒的东西不同,柜台也不在一个楼层,那天公安抓捕时他刚好下到涉案楼层,跟老板娘讲了几句话,结果就被公安带走了。

暂停!在讲述的间隙中,张王宏律师敏感地抓住了一个细节,开始了一串的询问:胡先生哪里人?老板娘哪里人?当时讲了什么?讲完以后做了什么?公安带走胡先生的理由?

随着胡女士的继续陈述,张王宏律师发现了问题的关键:胡先生用自己福建乡下话跟同为老乡的亲戚沟通,发生在人员混杂的抓捕现场;现场工作的公安人员听不懂其讲话内容,而且胡先生在跟老板娘讲完后,删除了电脑和手机里的软件等信息;胡先生的沟通和行为,已涉嫌毁灭证据,而且跟主犯所涉罪行密切相关。



二、沟通:律师该讲和不该讲的话

自以为被错误“拘留”,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网”。

但对这些,张王宏律师不会详细地解释给胡女士,因为他知道:这些细致而专业的东西不是她所能理解的,家属之所以找到律师,就是他们本身不懂这些“复杂的东西”。

只要最好的结果,不要专业的知识。

家属的需要就是这么现实。怎样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实现专业的沟通,既是律师大施拳脚的地方,却也是淡出家属和嫌疑人视野之外的,但负责任的专业律师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能施加影响的机会。

27日接受委托后,张王宏律师即刻于28日会见了在押的胡先生,胡先生的讲述印证了其家属的话,并充实了自己工作中的一些细节:自己平时在二楼工作,不了解一楼经营情况,对一楼的销售、管理从未涉足;老板娘是他的亲戚兼上司,当时是出于完成老板娘所交代工作的习惯,没有意识到已经涉嫌犯罪。

会见当日,已是胡先生被拘的第八天,虽然理论上在第10天、第14天分别会出现转机:公安可能基于案件情况,对部分涉案人员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考虑到案件涉及人员多,公安的侦查活动是一个不断揭示案件真相的过程,辨方掌握的情况固然会引起警方注意,但在真相尚未大白的时候,公安有充足的理由延长拘留的时间,直到第30天——后面有7天是预留给检察院的,总共37天。



为了安抚家属的焦虑情绪,张王宏律师迅速约见了警方办案民警,30日,在派出所全面地反映了胡某某涉案过程及实施“犯罪”的经过,提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的法律意见。张王宏律师还提示道:胡先生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亦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只是习惯性地实施了一个工作行为,而且遵从老板娘指令做的;即使真相未完全查明,胡先生亦可证实属从犯、偶犯、初犯。



三、法庭外的辩护:专业而尽责的沟通

有人理解的律师工作场景是这样的:唇枪舌战、声嘶力竭、剑拔弩张、硝烟四起……

其实不然。把辩护工作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国际主流做法: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案件确立了举世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中就包括讯问期间的律师在场权。我国新刑诉法同样参考了这一国际主流做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包括会见在内的六方面权利。

对专业的刑辩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提供犯罪嫌疑人不在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及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情况时律师可以收集证据并立即向办案机关反映。而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首条情况,即胡某某适用的情况。及时将这些情况反映给办案机关,就有可能将案件终结在硝烟四起的法庭前,使“嫌疑人”洗清罪名。

接下来,张王宏律师还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除了前文所述胡先生的涉案情况,他在后部分还深情地列举:

“胡大根处于人生的特殊困难时期:作为外地来穗务工人员,胡勤勉工作,为家庭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收入,与同为老乡的妻子以微薄的收入勉强度日。目前家中儿子刚出生尚未满月,其妻停工独力抚养,无论体力、精力还是经济都不堪支撑,而胡在福建老家的父母年事已高,知晓相关案件后,情绪波动很大,身体健康堪忧。”

回到这个罪名。我国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王宏律师坚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这信心来自他对法律的谙熟,来自他对案情的了解,也来自他十多年办案的经验:1998年走出中山大学的同时,他便开始了与法律实务的日夜相伴、耳鬓厮磨。

10月20日,张王宏律师收到信息:胡先生已经回家!这个结果,正好在律师的预判中——10月27日前。

这时,离开胡先生熟悉的地方,正好是第三十天。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律师 释放 拘留 无罪释放

编撰人: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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