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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案情简况
2012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徐X林的父亲与被害人谭X滔的亲戚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在XX市XX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大楼一楼急救室的走廊处,谭Ⅹ滔等六人对徐Ⅹ林进行围殴,并将徐Ⅹ林打倒在地,经徐X林父亲等人劝阻才停止殴打。之后,双方相继走到门诊大楼前的空地处(此处无监控录像),谭X滔一方的其中一人突然掉头挥打徐X林一拳,谭X滔等五人见状即再次围殴徐Ⅹ林,将徐X林打倒在地。徐X林父亲等三人即跑去救助徐X林,谭X滔等人就殴打徐X林父亲,徐X林父亲反抗并反击,徐X林看见离其五、六米远的父亲正被殴打,便爬起来挣脱围殴,冲过去用脚踢倒谭Ⅹ滔,谭Ⅹ滔撞倒旁边的摩托车,昏迷不醒。经鉴定,谭Ⅹ滔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谭X滔产生巨额医疗费。
XX市XX县人民检察院以徐X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图一)。
无罪之难 甚于蜀道
杨朝新律师接受委托后(图二),
听取徐X林父亲等目击证人的详细陈述、到法院阅卷、会见徐X林、往案发现场查看,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徐X林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构成犯罪,应当做无罪辩护,并与徐X林及其家人达成共识。
要为徐X林做无罪辩护,就必须依靠证据论证其行为对消除自身及其父亲的危险具有必要性,并且不超出必要限度。律师的辩点如下:
一是,被害人谭X滔对被告人徐X林的攻击强大、迅速、连续。因为,谭X滔纠集多人殴打徐X林及其父亲,徐X林两次被击倒在地,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生命受到谭X滔等人的严重威胁;从监控录像中发现谭X滔击打徐Ⅹ林,力量极大;徐X林父亲当时正处于谭Ⅹ滔等人的围殴之中,生命受到威胁,徐X林冲上去解救,踢倒谭X滔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及时性。
二是,主观上,徐Ⅹ林没有伤害谭X滔的故意。因为,踢的是谭X滔的背部,不是要害部位,并且只踢一脚;谭X滔的背部没有检查出伤痕,证明徐X林踢的力度不大。
三是,谭X滔重伤后果的发生,徐X林无法预见。因为,谭X滔倒地的方向徐X林无法预见;谭Ⅹ滔的头部砸中旁边的摩托车,徐X林无法预见。即,谭X滔头部重伤,具有意外性,与徐X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徐X林的行为适时适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可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X林的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图三)。
抗争到底 控方撤诉
徐Ⅹ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XX市ⅩX县人民法院作岀(2015)兴刑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同意XⅩ市XX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撤诉后,该人民检察院对徐Ⅹ林作出不起诉决定。徐X林属法律上无罪。
办案心得
由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求过于严格,对防卫的度之规定也不具体,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判案时出现偏差;加上被害人上访闹事,办案人员采用和稀泥的办法,以息事宁人,对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当事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并没有依法改判徐X林无罪,而是让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看似取得好的结果,但这却使被羁押了一年多的徐X林难以申请国家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失公正。
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陷入困局,急需修法解决。
杨朝新律师(对面左一)进行执法风险防控讲座
图一
图二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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