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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的二审补充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4

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的

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蒋剑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在2012年6月21日已向贵院提交了《二审辩护词》及《蒋剑、刘轩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对蒋剑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是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现我们就涉案报告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报告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是“经查,该评估报告将土地放入‘存货’中进行核算,而没有放入‘土地使用权’中进行评估,基于评估报告的用途,必然会导致土地价值的低估,并使美洲原野公司资产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受到侵害,评估报告发出后,已用于委托单位及其他单位关于增资扩股的一系列活动,实际作用已经产生,故可认定该评估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

然而,本案连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都没有达到,更遑论已达到定罪标准。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连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都没有达到,更遑论已达到定罪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出具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因此,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追诉标准主要是以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形。

本案在立案时,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看来,无法确定涉案评估报告究竟造成了何种损失,具有何种严重的危害后果。况且,评估报告尚未备案,依法不能作为有效文件使用,而该项评估所对应的增资扩股经济行为也并未实施,涉案公司股权未发生任何变化,并没有损害任何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重大损失,也不存在其它严重后果。

同样地,一审判决并未确认涉案报告究竟造成了多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未说明造成了何种其他严重后果,就直接认定严重,没有法律依据。

显然,本案尚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更遑论定罪标准。此罪作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是立案、追诉和定罪的前提。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违法立案、违法追诉和违法定罪,一路违法到底。

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在《二审辩护词》中已经详细论述到,将涉案土地列入“存货”而不列入“土地使用权”中进行评估,是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评估规范,与土地价值是否低估没有因果联系,更不会造成土地价值低估。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评估报告必然导致土地价值低估的结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判决认为“该报告已用于增资扩股的一系列活动,实际作用已产生,故可认定该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仅仅是一种推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发生作用”不等于“造成经济损失”,也不等于“造成其严重后果”。涉案评估报告在增资扩股中一系列活动中,产生什么作用、多大作用,依据何在,在判决中只字未提。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完全是通过想当然的推论得出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即使涉案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经济损失发生,也未给被评估单位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既然没有出现法定的严重后果,蒋剑当然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实习律师:吴杰臻

日期: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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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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