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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 “间接发展”,应限定在组织、领导的特定方式内 ——关于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吕某某无罪庭后补充辩护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3-05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尊敬的合议庭:


张王宏律师受吕某某的委托,在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担任吕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参加了8月10日辩论环节前的庭审活动,并提交了《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吕某某无罪辩护词》、《被蒙蔽、被利用参加传销的人无罪——关于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吕某某无罪口头辩护词》。


现重点结合辩护阶段控方答辩意见,就间接发展等5个问题的正确理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间接发展”中的“发展”,应限定为组织、领导的七种特定方式内[①]


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及层级,应统计进传销犯罪人员的下线。本案中,吕某某的情况,是其本人以一般性商品推销方式推介后,由于下线违法的扩大化宣传,导致下线人员剧增[②]。


辩护人认为,这些人员,应计入以扩大化宣传推介方式发展者名下,而不应认定为吕某某间接发展的人员。原因如下: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宣传、协调、培训”,本案中,主要表现为开门店、组织年会、庆典、组织招商会等等。


2.本案中存在一般性人际交往、一般性商务推荐活动,比如一对一地口头介绍涉案产品、在朋友圈发送家中安装了云电站的图片引来熟人关注、带人参观涉案公司。对这类行为,不宜认定为传销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行为。


3.将一般性商品推荐后,下线违法宣传产生的大量下线,计入吕某某名下,将导致对其不利的处罚。一方面,吕某某本人没有实施具体组织、领导的七种行为,另一方面,从经济犯罪的本质看,他本人也无法根据层级规则从大量下线中获利。


4.“间接发展”,在法条条文表述中,受领于“组织、领导”之下,即,先有组织、领导,后有间接发展。如果间接发展的结果,并非是上线组织、领导的具体行为导致,就不应认定为该罪。


二、关于吕某某微信宣传的问题


起诉书对吕某某的指控,包含 利用微信朋友圈宣传。但在案证据中,并没有提取任何吕某某发朋友圈的电子证据或手机截图。仅仅依赖吕某某的口供。


且不说仅仅依靠言词证据不能定罪,结合吕某某当庭陈述亦可知,他仅仅是在家中云电站安装后,将家中安装了云电站的图片,发至朋友圈。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传销犯罪活动中的宣传行为。


理由如下:


1.家中安装了价值几万元的电站,作为一般人,是一件庆贺的事情,是值得让亲戚、朋友知晓的事情,这种发朋友圈,是电子化时代的当下,人们普遍存在的生活行为。


2.将一般生活行为,解释为犯罪,有违刑法谦抑性。


3.从内容上看,偶尔地发布家中安装新光能产品装备,不同于宣传涉案产品返利方案本身,也不同于长期、频繁地发布虚假宣传涉案产品。


三、参与公司退款、私人退款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证实吕某某主观上,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投资,相信公司是合法的,否则,正常人的反应是避之不及。


四、带人去家中参观、去公司参观


这种正常的一对一的人际交往、商品推荐行为,不同于一对多的虚假宣传,是对实物的实地的考察、核实,对这样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五、参加高研会的问题


偶尔一次参加涉案产品的活动,而没有具体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宣传、协调、培训行为,不能指证吕某某在这次活动中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对产品销售、公司运营模式有什么影响,不能以概指的参加某项活动,就认定其为犯罪。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王宏

2020年8月12日



[①] 王某某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6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王某某6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人王某某6无罪。类似判决还包括陈某某1、刘某1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内刑再5号】等。


[②] 像王某、周某,专门设立门店、开展大型各种推介活动,导致下线大量增加。


(注:此稿为庭审后回顾法庭审理情况,就庭审所发现的重点问题,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更多本案法律文书, 可参阅《实战文书||太阳能产品涉传销之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词》《实战文书||太阳能产品涉传销之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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