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俭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事项:
1.到相关银行调取杨某俭所有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杨某俭中行、农行、工行银行帐户)向李某云、刘某平、杨某俭等人调查核实杨某俭、童某与李某云经济来往情况,确认杨、童二人2014年5月本案涉案借款发生之前李某云借款给杨某俭、童某的准确数目、交付方式以及偿还准确数目及交付方式,核实笔录中李某云所称涉案资金中以现金交付的230万元是否系杨、童二人拖欠李某云的历史债务演变而来。
2.到杨某俭女儿杨某俭处提取杨某俭手机上所存的杨某俭2017年4月17日与H市公安局办案警官张某、张某戈互发短信聊天记录,对张某、张某戈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上述事件是否属实。
申请理由:
杨某俭、童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鉴于本案涉案借款出借人李某云声称涉案借款中有230万元系现金交付,但是纵览全案卷综,没有发现任何交付凭证。据杨某俭所述,上述款项系杨某俭、童某所欠李某云历史债务的本息,经双方重新算帐后,由杨某俭、童某重新打借条予以确认,系杨某俭、童某拖欠李某云历史债务本息演变而来。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特申请贵院依法调取杨某俭、童某自2012年与李某云相识至2014年本案涉案借款发生前,杨某俭所有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杨某俭的中行、工行、农行帐户)交易明细,并向李某云、杨某俭调查核实,确认2012年至2014年二人详细经济来往情况,确认杨某俭、童某向李某云历史借款的准确数目及交付方式和还款的准确数目及支付方式,确认本案所涉230万元是否确如杨某俭所称系历史借款演变而来,是否确如李某云所称系2014年5月至8月期间现金形式交付给了杨某俭、童某二人。
另起诉意书声称杨某俭、童某借款后下落不明。但是据杨某俭回忆,2017年4月14日,H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张某、张某戈曾与杨某俭互通短信,足以证实杨某俭没有如起诉意见书所称下落不明。杨某俭当时所用手机上至今还保存着上述短信。该手机现为杨某俭女儿杨某俭保管。为查明事实,确保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特申请贵院到杨某俭女儿杨某俭处调取该短信,同时,对相关办案人员张某、张某戈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上述互通短信事件是否真实。
请贵院予以准许,如不准许,请说明理由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河南省H市L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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