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俭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调取经济状况申请书
申请事项:
到杨某俭家属处调取杨某俭2012年至2015年借款到外界的债权凭证;到尚某、艾某处调取杨某俭暂存在二人处的钧瓷并进行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对杨某俭位于禹某市区及顺店镇的两处房产进行调查并评估,确认上述两述房产的实际价值;对杨某俭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所经营的家电门市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确认家电超市的资产状况;调查核实杨某俭在2014年5月至8月向李某云借款时,是否在禹某市亿美家电超市经营有海信电器专柜,若经营,对该专柜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以确认其借款时的经济实力,是否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
对童某在2014年5月至8月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借款时的真实经济状况,确认其2014年向李某云借款时是否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
申请理由:
杨某俭、童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鉴于嫌疑人在借款时经济实力如何,是否具有偿还涉案款项能力是确定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辩护人在卷综中没有看到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杨某俭、童某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实杨某俭、童某在向李某云借款时不具有偿还本案涉案借款的能力。
据杨某俭所述,他在向李某云时的资产状况如下:
首先,在借款时,对外尚有一千八百万元的有效债权;
其次,在本案借款发生期间,杨某俭正在从事钧瓷的生产和销售,当时库存的钧瓷按市场价值计算当在400万元以上(现存放于尚某处);
其三,杨某俭有两处住宅,一处位于禹某市颖河大街北段路西,为三层楼房,紧邻繁华大街,地理位置优越。另一处位于杨某俭老家禹某市顺店镇顺南村顺南街(南北大街南段路南),地处禹某市顺店镇区繁华地段,为三层数房,总建筑面积达429.05平方米,用途为营住两用,价值在80万左右。
其四,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俭、童某还经营着家电超市,生意兴隆,收益客观。
其五,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俭还在禹某市亿美家电超市经营了海信电器专柜,也具备相当的资产规模。
其六,在借款发生期间,杨某俭还有一辆宝马轿车。
杨某俭、童某在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如何,是否具有偿还涉案借款能力是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涉案借款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为维护杨某俭的合法权益,促使贵院依法、公正办理本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辩护人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贵院到嫌疑人家属杨某处调取杨某俭的有效债权凭证,到尚某、艾某处调取杨某俭存放于二人处的钧瓷并进行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对杨某俭位于禹某市颖河大街北段路西的房产及位于杨某俭老家禹某市顺店镇顺南村顺南街(南北大街南段路南)的房产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实际价值;对杨某俭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所经营的家电门市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确认家电超市的资产状况;调查核实杨某俭在2014年5月至8月向李某云借款时,是否在禹某市亿美家电超市经营有海信电器专柜,对该专柜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以确认其借款时的经济实力。同时,申请贵院对童某2014年5月至8月向李某云借本案涉案借款时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实际价值。以此确认杨某俭、童某二人在2014年5月至8月向李某云借款时是否具有偿还本案涉案借款的能力。
请贵院予以准许,如不准许,请说明理由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河南省H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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