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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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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传胜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成员) 来源:法律帝国网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明亲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某明本人的同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王某明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对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王某明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也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明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建议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定。

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被告人王某明犯罪的在上海金庭庄园会所参与非法行为的时间较短,参与组织淫秽表演次数很少。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作了一定的安排工作。被告人王某明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轻微。且被告人王某明属于我国的少数民族,维吾尔族。该少数民族属于喜欢跳舞的民族,其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与汉族还是有所区别的。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其应受刑罚惩罚的理由,但辩护人认为,这可以一定程度说明行为人王某明的行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

另外,经公诉方提议,征求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本案适用了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正由于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行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精神,结合其为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古丽伯斯坦·阿巴拜克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6个月有期徒刑之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实现预防犯罪与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

此致

上海市王某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传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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