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辩护词 >> 内容

韩某盗窃案的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10-15

作者:阮传胜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成员) 来源:法律帝国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受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阮传胜律师作为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经庭审调查,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表示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沪检诉[2006]241号起诉书指控: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是聋哑人,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鉴于本案被告人为聋哑人,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盗窃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本案盗窃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首先,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另一被告人姜某提起的。这在两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都可以查证。被告人由于自身法制观念差,接受了这一提议,才走上犯罪道路。其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辅助作用,负责对另一被告进行掩护和接应,而不是进行扒窃行为的实施者,没有直接从被害人口袋中偷出手机。最后,在分赃时,两名被告人约定被告人得到少部分,被告人姜某得到大部分。纵观整个案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不是主要作用,只是次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认定为从犯,不仅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又系聋哑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路,而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有认识,并且赃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是在马路上认识了姜某并受其诱导才走上犯罪道路,以前没有前科,属于偶犯、初犯。比起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意性较轻。这些均是酌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望贵院能重视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是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又属于从犯,被告亦为偶犯,初犯,无前科记录,其自身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合议庭能够对从轻、减轻处罚,让她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阮传胜

2006年7月11日


阅读量:266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事件,我所胡寒冰律师接受采访
C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货车司机无证运输烟叶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辩护?
关于W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证人出庭申请书
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金额会如何认定
广强成功辩护案例,非法买卖外汇1.6亿,获缓刑结果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量刑建议五年半,终获缓刑
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律师还能否作无罪辩护?
挂靠第六讲:挂靠空壳公司开票,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挂靠第五讲:双向挂靠,被挂靠方不知道挂靠方虚开的,无罪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