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邱恒榆 律师
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 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政号码:5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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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现正受理的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上诉人刘某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以下异议:
第一,因为上诉人所在单位工作经费紧张,为了维持单位正常运作,上诉人以单位名义收受他人的钱,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所涉及的钱款并非上诉人收取,也并非上诉人自行支配,而是由上诉人所在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收取,主要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而原审法院并未查清上诉人收受钱款的去向和用途。
第三,上诉人认为本案存在部分办案人员非法取证情形,部分证据是无效证据。
由于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述异议如果成立,必定对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贵院依法应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恳请贵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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