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邱恒榆 律师
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一案
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邱恒榆 律师
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申请事项:
1.申请贵院分别向化州市新安镇、林尘镇和良光镇的财政所财政结算中心调取刘某旺在新安派出所、林尘派出所和良光派出所任职期间的财政拨款情况(包括办公费财政拨款、户口管理手续费和罚没款返还等)。
2.申请贵院分别向刘某旺在新安派出所、林尘派出所和良光派出所任职期间的民警叶某晓、毛某竹、钟某宇和治安员朱某年、内勤人员欧某珍等人调查各派出所当年的日常支出情况。
3. 申请贵院调查刘某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存款信息。
事实和理由:
本律师邱恒榆依法接受上诉人刘某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刘某旺被控受贿罪的上诉案中担任上诉人刘某旺的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刘某旺。
上诉人刘某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与事实不符,有多笔钱款并非其本人收取,其经手的钱款也都用于其任职的派出所日常支出。
一方面,根据刘某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其先后任职的新安派出所、林尘派出所和良光派出所,每年的经费不过六万至八万元左右,但是,派出所每年的伙食费、治安员和勤杂人员的工资、车辆加油费、修理费、电脑网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等等总费用却远远超过经费总额;另一方面,刘某旺和其妻子朱某蔼则认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均为合法收入。
那么,查清刘某旺先后任职的三家派出所当年的收支情况和刘某旺的财产情况,则关系到对刘某旺是否受贿、受贿数额的大小的认定。
朱某蔼愿意出庭作证对其收入合法性做出说明,申请人亦在另一份申请书中向贵院申请通知朱某蔼出庭作证。但是,申请人欲向叶某晓、毛某竹、钟某宇等人调查却未能得到他们的同意,而朱某年和欧某珍虽然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调查,并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是,他们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和检察院的调查;同时,申请人无法调查取得刘某旺名下银行账户的情况以及上述三家派出所在刘某旺任职期间的财政拨款情况。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特申请贵院依法调查上述情况,以进一步查明本案的事实。
敬请贵院准予本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2013年2月23日
附:
1.刘某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
2.被调查人的联系方法: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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