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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邱恒榆 律师
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
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第二次申请)
申 请 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 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政编码:510601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现受理的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申请人接受上诉人刘某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某旺担任该案的二审辩护人。
申请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和调查,于 《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因刘某旺上诉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若干异议,故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由于申请人未收到贵院就本案是否开庭审理的答复,便在向贵院快递了本案的二审辩护词,供贵院参考。但是,申请人依旧坚持申请贵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辩护意见以公开开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为准。综上,恳请贵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恒榆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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